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ttentiondeficithyperactivitydisorder,ADHD),是儿童期最为常见和复杂的心理与行为障碍之一。大量研究表明,ADHD对儿童的学习、人格、心理健康、同伴交往、亲子交往等具有明显的短期影响与不可忽视的长期影响。患者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多动、冲动等特性,在日常生活中常伴随着学习障碍、情绪困扰、人际关系差、语言沟通障碍等适应问题,给患者本人、家庭、学校带来很多的困扰。如不能得到及时治疗,有相当一部分儿童会持续终身。因此,寻求对ADHD儿童有效的治疗方法就显得日益迫切。
一、ADHD的概述
ADHD的主要症状表现为与年龄不相称的注意力分散,注意广度缩小,部分场合的过度活动,情绪冲动并伴有认知障碍和学习困难,智力正常。
(一)ADHD的诊断
D**-IV将ADHD划分为注意力缺陷(主要症状为注意力分散)、冲动—多动型(主要症状为多动和冲动)、混合型(注意力缺陷、多动、冲动)。D**-5将ADHD做了相应的修正,取消了混合型,规定:诊断中至少具备注意障碍、多动和冲动6项或更多的症状,持续至少6个月方可诊断,且症状与发育水平不相符,并直接负性影响了社会和学业或职业活动。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①症状标准:具有注意障碍或多动/冲动9个症状中的至少6项表现,并持续6个月以上;②病程标准:7岁前发病;③上述症状在两种以上的场合发作,如家庭和学校;④有明显的学业、社会适应能力障碍;⑤排除标准:要排除广泛性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其他精神疾病的多动或注意缺陷症状,且不能用心境障碍、焦虑症、分离性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解释。
ICD-10将本病命名为多动性障碍(hyperkineticdisorder),其用于确诊的18项症状条目描述与D**-IV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ICD-10要求注意缺陷和多动/冲动两大主要症状同时存在,即两大主要症状均要符合6项以上方可诊断,相当于D**-IV中的ADHD混合型,而D**-IV仅需任意一组症状明显满足诊断条件即可。因此,ICD-10对本病的诊断要求更严格,符合ICD-10标准的患者肯定也符合D**-IV的诊断标准,同时也会有部分患者仅符合D**-IV诊断标准,而达不到ICD-10的诊断标准。国内有研究证实,仅符合D**-IV诊断标准的患者临床症状虽不如达到ICD-10标准者的症状严重,但与一般儿童相比,患儿在行为、学习和认知等多方面的功能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
CCMD-3中ADHD的症状标准也由18项组成。由于概念不同及文化差异,国际上通用的诊断标准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经临床应用,发现中国儿童中D**-IV的多动/冲动为主型发生比例较低,多动/冲动症状很难达到D**-IV诊断标准要求的6项以上,因此,CCMD-3要求9项注意障碍项目符合4项,同时9项多动症状符合4项方可诊断。
根据上述的诊断标准,在诊断的过程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病症的诊断与其他发生在儿童身上的病症存在共病现象。例如,与对立违抗性障碍的共病率为30.9%,与学习困难的共病率为28.6%,与**障碍的共病率为12.0%,与品行障碍的共病率为6.3%。因此,我们更应该在诊断的过程中更好地区分与其共病的病症。
(二)ADHD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