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伯特·K.殷的案例矩阵
从使用案例的数量来说,案例研究可以分为单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从研究的目的来说,案例研究可以分为探索型案例研究、描述型案例研究和解释型案例研究。如果将这二者结合起来,就可以得到一个2×3的矩阵。可参见表8-1。这就将案例的数量与研究的三个层次(探索、描述和解释)有机地结合起来。单案例研究只关注一个案例,多案例研究在同一研究中包括两个或多个案例。
表8-1 罗伯特·K.殷的案例矩阵
1.探索型个案研究
探索型个案研究是确定研究问题之前的一种直觉调查。探索型个案研究的目的是发展命题以期在将来的研究中得到检测。例如,研究者进行一个关于个体阅读过程的探索型个案研究,可能会问笼统的问题,如“学生阅读一篇文章时使用策略了吗”和“如果使用的话,频率是多少”。这些笼统的问题意味着可以在将来进一步研究所观察的现象。同时,探索型个案研究还可以在提出研究问题和假设之前预先进行小范围田野式的数据收集。作为前奏,这个最初的工作有助于为研究建立一个框架。
2.描述型个案研究
描述型个案研究指的是在现象所处的背景中对其进行完整的描述。如研究者使用了哪些不同的策略以及怎样使用这些策略。描述型个案研究者的目标是对所出现的数据进行描述[6]。麦克多诺(McDonough)等认为,描述型个案研究可以以叙述的形式呈现。描述型个案研究的挑战之一就是研究者必须在开头使用一个描述性理论,用来支持对现象或故事的描述。如果没有做到这点,描述可能会不够严谨,并可能会使研究过程不够严谨。
3.解释型个案研究
解释型个案研究的目的在于解释因果关系,从表层和深层两个水平仔细地检测数据以便对数据中的现象进行解释。如研究者可能会询问一个学生为什么在阅读中使用推理的策略,然后根据数据形成一个理论并对其进行检测。
这种分类清晰明了,特别是对于初涉者来说,较为容易把握。而且,不同研究层次的研究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但不管什么类型的个案研究,研究者的角色都是消极的询问者[7]。
(二)罗伯特·E.斯泰克的启发性分类
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罗伯特·E.斯泰克将个案研究分为三类:本质性个案研究、工具性个案研究和集合性个案研究。斯泰克指出,这三种划分并不是决定性的,而是一种启发性的。
1.本质性个案研究
研究者研究某些个案,其目的不是为了理解抽象的概念或者普遍的现象,也不是为了理论建构,而是因为这些个案本身自有其意义,这就是本质性个案研究。
2.工具性个案研究
工具性个案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给人们提供对一个问题的认识或重新得出一个推论。与本质性个案研究不同,工具性个案研究的意义不在工具性个案本身,其作用主要是起辅助作用,以增进对其他意义的理解。
3.集合性个案研究
集合性个案研究,主要是用来观察和理解某种现象、某个特定的群体或某种特定的形势,以便更好地研究和预测更多的类似现象、整个群体和整体形势。集合性个案研究,往往是多个案研究。
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本质性个案研究是在个案内部进行归纳,工具性个案研究试图将个案进行推广,集合性个案研究是对工具性个案研究进行进一步的延伸。
四、个案研究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