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洁老师的《人对人的理解——道德教育的基础》(《教育研究》2000年第7期)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十分有意义的问题,文章从哲学与历史的高度深刻地论述了基于人对人理解的道德教育的理念,切中时弊,发人深省。在此,我想再“接”着鲁老师的话题往下“说”。道德教育以人对人的理解为基础,但正如没有抽象的“人”一样,也不存在抽象的“理解”;人是历史与现实中的人,理解同样是历史与现实之中的理解,人和人的理解都具有历史性、文化性。谈论人对人的理解,不能止于一般性地、抽象地谈论人与人的理解,我们所谈论的人对人的理解乃是一定现实-历史文化语境之中的实实在在的个体之间的相互理解。“我们谈论人对人的理解”这一命题的更贴近的提法(主要地)就是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的境遇中谈论“中国人”对“中国人”的理解,这意味着我们谈论人对人的理解,还应该深深地切入对中国人的实际存在境遇与质地的关切,从社会文化—心理层面去理解作为中国人的“人与人的理解”如何可能。这或许就是黑格尔所说我们的主观理性与现实之理性的“和解”。所以,我要接着说的问题就是,置身于我们自身的现实-历史文化语境之中的人对人的理解如何可能?
人对人的理解包含的理念主要有两个:一是道德教育应是“人”对“人”的教育,不是“人”对“物”,即把教育者自身设定为整全的人格,而把受教育者视为被改造的“对象”,把教育者对象化,客体化,“物化”即把受教育者当作“物”那般加工与改造的对象,也不是“物”对“物”,即把教育者自身也视为无个体性思想、灵魂、情感、人格的说教的工具,处处把自身设定为道德教化的威权之所在,道德教育不是基于威权者对受教的客体的单纯的灌输,而是把道德教化的双方都视为平等的、活生生的、生成之中的真实个体性的存在,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拥有同等的价值与尊严,道德教育是基于教化双方独立而完整的人格之上的交流,双方都有独立的人格和自由的思想空间。这意味着道德教育的属人性、平等性。二是道德教育应是人对人的“理解”,而不是人对人的灌输,不是一方挥舞着教化的威权,另一方恂恂然俯首听命,也不是只求一方对另一方理解,即作为受教化者的一方对教化者的理解,而是双方的、相互的理解,是作为具有同等价值与尊严的个体之间的交往与对话。这意味着道德教育的平等、对话性。
对于素有道义担当者的教化者身份传统的我们而言,我们的道德教育实践中恰恰缺少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平等,教育者总是先行设定为人格的优越者,理直气壮地面对学生,施以其想象中的道德意图。当我们习惯的姿态乃是道德真理拥有者当我们一心怀抱着拯救他人为使命时,我们可能去理解我们面前的受教者吗?与此同时,我们把受教者视为我们必须去“塑造”“改造”“重造”的对象。当我们居高临下站在学生面前,我们有可能去理解对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