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而言之,我们的历史上从来就不缺少人性向善的期待,尽管从孟子、荀子始就有人性善论与人性恶论并举,但从先秦儒家到宋明理学、到心学,整体而言,人性向善的预设明显占据了主导。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我们的历史恰恰缺少对人的尊重与信任,近乎严密的宗法等级伦理规范体系与制度根本没有体现对个体的人的尊重和信任,个体的人只是作为伦常序列实现的符号、载体、工具。何以在口头上、在理念中充斥着人性向善,而在实际中做出的又恰恰是截然相反的人性本恶的设计呢?可见,从前者到后者中间还另有一些关键性的质素,那些东西才是我们的社会所真正匮乏的,那些东西才是普通个体得以被广泛尊重和信任的真正的前提条件。那是什么呢?那是被我们的几千年的宗法等级社会所磨灭、消弭了的每个人的独立性。正是这种独立性的匮乏,以及由此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根深蒂固的不平等,和由此而生的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道德优越性和人格上的僭越,从而有理、有据而有效地抹杀人与人之间的边界,随意侵害、贬损他人的人格。在此,人性善的理念不过是对他人进行美好道德蓝图设计的依据。没有对个人的独立性的真实认可,没有人人平等的普遍观念,一味地高扬人性向善,其结果就是中国几千年来,至今都还没有褪去的道德理想主义,或称泛道德主义。
从现实而言,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这意味着法律是作为社会成员最基本的善,而不是最高的善,法律越来越多地成为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依据。换言之,我们对社会的道德筹划正越来越多地转向对于基本的、底线的善,也就是公正层面的伦理规范的关注,而不是作为美德的善,尽管美德的善也是我们大力弘扬、倡导的,但作为社会公正的善优于作为个人美德的善。作为社会公正的善对作为个人美德的善的优势意味着公共的、维护社会公正秩序的、基于底线的善带有某种强制性,要求社会成员人人遵守,不管你本性如何;而作为个人美德的善则成了个人道德生活的自由自主的圈隅,成了个体私人生活的领地,在那里,个人可以选择自己所期望的道德的生活方式,只要不越过社会所提供的道德边界。人人向善固然重要,但在今天,比人人向善更重要的是,每个人在遵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基础也就是法律之上的个人道德生活的自由自主,其中包括每个人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自主,同样包括个体对自己人生善与不善的自我决断,而不是先天地就被剥夺了个体对善与不善本身的选择的自由,而只能无条件地选择向善。当我们这样说时,并非论证个体为恶的合理性,而是论证个体道德自主的合理性,换言之,为善抑或作恶,都是基于个体的选择,只有建立在个体的道德自由自主选择、决断的基础上,个体普遍的道德智识的提高才真正得以可能,社会的道德水平也才可能走出柯尔伯格所言儒家文化圈所一直停留的习俗水平而达到超习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