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府具有替代市场组织并配置资源、替代公民选择偏好与决策的能力,泛化并整合社会不同利益的功能,因此,在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公共性理念和假设中,全面政府化被认为是确保公共性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我国长期的计划体制下,公共性强调的是社会公益性与社会秩序,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是强调行政权的权威,而将公民的权利置于行政权的权威之下,不太强调公民个体基本权利的保障。政府教育行政活动的范围和强度不断扩大,政府往往以行政命令等方式介入教育各个领域,甚至涉足个人私事。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等教育的公共性理念在制度形态层面和功能层面都发生了动摇。
从高等教育公共性理念的制度形态层面看,第一,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由政府包办走向了办学主体的多元化。第二,高等教育的投资体制由单一的国家公共财政拨款体制走向多渠道的经费筹措体制,高等教育的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缴费上学”正在成为一种共识。[47]第三,高等教育的运行和管理由政府直接管理走向间接宏观监控。从高等教育公共性理念的功能层面看,由于高等教育具有形成和评价受教育者能力、实现受教育者人权和民主社会等功能,因此,“教育机会平等一直被当作教育体系的组织原则”[48]。而当前,高等教育的有偿化、高等教育的可选择性和消费者权利保护、受教育者个性自由化发展等观念的普及,都使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性发生动摇。
有研究表明,市场导向的改革也带给教育诸多的负面效应,削弱了高等教育的公共性。
市场化公益行为必须有必要的限度。市场化公益行为是办学主体通过某种市场化的方式来获得社会的教育资源,以一种与政府途径相平行的市场途径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为此享受教育服务的人必须交纳一定的学费,而投入教育资源的人则必定要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这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的教育提供方式。与政府所提供的教育不同,市场化公益行为意味着把教育这种公共物品经过转化,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运作来向社会提供。[49]政府在寻求教育投入多样化、通过市场机制扩大教育机会的同时,不能将自己的使命与责任转嫁给学校和消费者,“教育改革既要对全球变化和国内形势做出反应,也要体现对民主决策方式的承诺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50]。对于公共教育的成功和运作而言,“当我们建立起这样一种民主化的结构框架,政府仍然应该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官员和机构十分重要。他们可以……督促学校遵守法律和为学生设计考试”[51]。“事实上,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也正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实施的。如果只把这种服务理解为提供知识和照顾,就更没有理由否定其市场化。但在另一方面,它也具备了公共性和公产(共同生产)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又使它不适合于市场化。”[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