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义务教育公平,需要政府的积极行动。需要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为抓手,实现教育法律体系中不同部门、层级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在教师、教育教学、教育质量监控、经费与条件保障等要素上的协调、支撑与配合。具体而言,应从如下几方面努力:第一,完善教师立法,除了根据社会发展与教育规律对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教育制度、教师福利待遇保障制度做出具体、科学的规范,还要就改善农村师资状况的具体规则做专门规定。第二,实施教育投入立法,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设立义务教育的基本投入基准和学校建设标准,确保贫困地区儿童能够获得基本的教育资源与条件保障。建立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专项基金,设立促进义务教育质量提高的专项基金或财政支持款项,对义务教育质量提升实施专门的、持续的财政支持。第三,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的基本的国家课程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课程设置的目标、内容及基本要求。在明确义务教育质量的评价以所有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义务教育国家标准评估系统。第四,在相关部门法中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教育的经费投入、条件保障职责及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质量监督、督导职责及失职的法律责任;明确学校向学生监护人提供了解教学资源、教育教学信息(如学校评估报告、教师的教学水平评估及学生的成绩统计)等教育质量信息的职责及失职的法律责任。通过明晰职责与法律责任,保证促进义务教育质量平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有效性。
义务教育是一种基础性、保障性、公益性的教育,是免试免费、就近入学、非竞争性、非选拔性、非淘汰的教育,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生的健康发展和终身幸福为本的教育,是公共性最强的教育。当下,课外补习白热化、义务教育“公退民进”和“名校办民校”及“教育产业化”等现象,不但让学生失去了身心健康、学习兴趣、想象力和好奇心,更让义务教育面临公共性危机。我们需要回到教育价值和教育理想的层面,重新认识义务教育的属性、价值、功能,从根本上改变应试教育制度,善待学生,使其免于恐惧,使其能够快乐、健康成长。
(二)民办教育的规范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思路和主要内容看,无论是激励还是限制措施,均以营利与否为标准,以利益规制为主要考量,设置不同的规则区别对待。只是在办学领域方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做了禁止性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两类民办学校激励措施、限制措施的设定,其背后体现了国家怎样的价值取向与引导?民办学校除了营利与非营利之分,还存在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之分,加上资产构成、土地来源等不同情况,即使同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然会呈现极其复杂的样态。在两类民办学校的政府扶持及收费办法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地方政府做了授权性规范。那么,地方政府是否只需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就上述两项对民办学校设计两套整齐划一的方案?如果不是,同类民办学校不同管理方案的确立应依据怎样的原则?其背后的分析基础为何?2016年12月《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似乎欲强化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那么,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可以放松管制?从这些问题看,民办学校分类规范面临理论基础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