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更深层次的差距是城乡义务教育的质量差距。[41]虽然《义务教育法》将“提高教育质量”作为考量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维度,并从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与条件、质量监督等四个方面做出要求,但由于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质量公平的保障存在障碍。[42]表现为:第一,《义务教育法》对教师入职资格、教师职务和教师培养做了规定,但基本上是重申《教师法》的规定,对《教师法》存在的问题没有突破,城乡师资质量差距依然严重,农村教学工作往往处于一种“维持”或“应付”状态。第二,《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但目前国家课改政策缺乏权威性与法律化,与城乡教育现实有较大的差距,《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育评估制度”亦无具体规范,以至于“重点率”“升学率”成为评价的单一标准。农村学校教育仍陷入单一的“题海战术”中,窄化为“语文+数学”的教育。第三,《义务教育法》建立的国家财政拨款属于宏观性质,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学校建设,没有专门的义务教育质量提升的财政支持立法。“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现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要求。”[43]美国《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ChildLeftBehindAct)关于联邦政府投入的经费的规定就明确指出:联邦政府的钱将投放在能有效促进义务教育质量的项目和实践上,经费将以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师质量为目标。尽管稳定、持续和大量的财政投入是学校教育质量提高的基础,但是投入的增加并不必然意味着教育质量的提高。[44]城乡间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外语教育、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质量差距明显。第四,《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育质量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制,属于《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教育督导制的范畴,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改进方案和责任追究条款,造成督导对普遍存在的辍学、教育质量低的现象无能为力。第五,从《义务教育法》本身来讲,也需要就城乡义务教育质量平等做出合理的补偿性规定,以质量平等带动城乡教育的公平与均衡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