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实施补偿的方式应该是什么?补偿是否应有合理的限度?2013年秋季,景洪市实施学生“营养计划”,市公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户口学生全部享受该计划。“城区就读的农村富裕家庭学生享受了该计划,而城市贫困家庭的孩子却不能享受。同时,人为地把学生分为城乡两部分,没有体现教育的公平。”[39]基于我国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教育资源和教育发展条件的巨大差异性,东西部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无论在教育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实际享有的教育的水平上都存在明显的差距。国家采取相应措施区别对待,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投入,为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而允许落后地区、落后地区受教育者享有相对较多的公共教育资源,适当限制发达地区对公共教育资源的享有,是符合公平这一价值取向的。但是,“补偿平等”并不是永远合理的法则,它只是特定社会条件下为达成平等所采取的技术性措施。2016年,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陆续公布了当年全国重点高校对农村学生的单独招生计划,诸多著名高校招生向农村学生倾斜,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在京重点高校启动了农村学生专项招生,录取优惠最高可降至一本线录取。农村学生如何界定?招生倾斜名额确定的标准是什么?怎样的界定才体现高考招生真正向弱势群体的倾斜?确定怎样的名额才不造成逆向歧视?我们需要设定受教育权平等保护的判别标准,以对受教育权平等保护做一个更为根本的合理解释[40],防范逆向歧视的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