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务教育阶段,应着力鼓励和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特别是面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国家旨在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起一个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新型经费保障机制的新形势,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的公益性、非营利性将成为发展趋势。
最后,挖掘自身潜力,打造教育品牌,走有特色的发展道路。面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勃兴,各办学主体之间的竞争也在加剧。一些民办中小学不断挖掘自身潜力,寻求有利的市场契机,注重打造教育品牌,走有特色的发展道路。民办义务教育有很多成功的例子,这些学校选择的道路不同,但“条条大道通罗马”,都取得了良好的收益。上海市江宁学校走科研促发展的道路,加入“新基础教育”实验当中,把学校办成示范性名校。应该说,民办中小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船小好调头”,把握有利的市场契机,在国家教育政策的引导下,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各显其能,创造出许多发展、壮大的好学校,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近年来民办教育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针对我国民办义务教育中存在的营利性与公益性矛盾,法人属性、产权属性不明确,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难统筹等影响我国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问题,中央开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征询意见,并于2016年颁布了修订版,对民办义务教育的办学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民办义务教育是非营利性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是营利性组织,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结余不允许作为投资者的收益来处置,而应被用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发展。国家对民办教育进行财政上的扶持,帮助民办义务教育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和办学条件,以此来促进公办义务教育与民办义务教育的公平、均衡发展。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在教育中的领导,特别是对民办教育的领导,发挥党在教育工作中的导向性作用,2016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做出新的部署,要求在民办教育学校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员组织,开展党组织文化建设,带动民办教育在党的思想的指引下健康发展。
在民办教育学校管理方面,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民办教育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做出全面安排。
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民办学校登记具体实施程序进行了说明。
针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管理部门较多,责任和任务划分不清,管理中相互推诿影响管理效率的问题,《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明确了民办教育管理中,各部门的不同任务与责任。同时,除了分清任务之外,还需要增强民办教育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形成合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2017年8月,国务院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从各地出台的政策来看,改革创新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各地重视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寻求突破。
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与课外培训机构联合,在小升初招生中出现的招生不均衡问题,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指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规定要求到2019年6月全面完成对课外培训机构的督促和检查。这说明我国政府一方面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整顿,另一方面在民办义务教育和公办义务教育的管理上,加强管理,突破壁垒,通过整顿和治理来维护和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真正实现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