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学校在办学申请中,必须注明出资人是否要求获得合理回报,并以此作为扶持和奖励的标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对于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阐释,“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并规定该类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这些法律、条例的出台,保障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益性。
就国家政策看,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但同时存在要求合理回报和不要求合理回报两种类型,即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都属于公益事业。要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必须要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采取相应措施。换句话讲,如果不区分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将会导致国家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错位,造成校际的不公平竞争。例如,一些学校利用公办转制的机会,既可“高收费”,又可“低收税”,同时享受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双重优惠政策,不仅冲击公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也导致了投资办学的混乱。明确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针对性地制定更明确、具体的政策法规,对于引导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和有利的。
胡卫的《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从学校收费和学校盈余与办学质量等方面,判定学校的性质:学校收费在多大程度上超过了学校的办学成本,学校盈余在多大程度上被用在各办学主体间的分配,学校盈余是否与学校的办学质量相符合。如果学校办学质量很差,但盈余很多,那么即使它的学费再低,也属于营利性学校。
作为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中小学,国家应该加大力度、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公益性。“民办学校如果只为了营利而办学,将与义务教育免费原则相背离……义务教育阶段,我们为了减轻家长的负担,国家应从自己是义务教育最大获益者的角度考虑,对民办学校过分追求营利的现象加以控制。”[20]重庆市就先后制定一系列政策,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消除了政策鸿沟,给予该市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2008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称,该市将建立政府财政性经费扶持民办教育的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公用经费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政策,市和区县(自治县)按标准给予补助”;“市和区县(自治县)给予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对民办中职学校学生与公办中职学校学生一视同仁。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该市还制定了“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优惠政策”。例如,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返还以及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供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等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是针对前几年重庆数所民办“贵族学校”遭遇“滑铁卢”之势,得到社会力量办学的投资人的积极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