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负责制是指在党支部监督下,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学校领导体制。校长既然要对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负责,就应具有相应的权力。一般意义上理解,校长应具有的管理权力包括办学自主权、决策指挥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和教学管理权等。但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公立中小学校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基本上是隶属关系,学校赖以生存和运行的资源,即人、财、物等基本的管理要素,主要通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配给,校长的工作也主要在于利用分配给自己的教育资源进行程序性的管理工作,因此,校长在办学与管理上尚无自主决策权。由于公立中小学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任命,校级干部也由上级指派,校长没有选聘副校长的权力,教师的聘任由“县管校聘”方式调配,校长没有人事方面的权力,这造成校长没有人事管理权力。在财务调配方面,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是政府全额拨款,其中大部分用于教师工资,其工资标准也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剩余的经费用于支付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水电、交通及办公用品等日常费用的开支。实际上,校长在经费调配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权力可支配。
目前在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下,校长的权力范围有多大,校长应担负怎样的责任,如何对校长的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因校长权力过大造成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的出现,影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是校长负责制管理体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思考,完善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真正发挥出校长的管理职能和作用。
(三)“县管校聘”政策中教师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难度大
“县管校聘”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权限设置,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轮岗交流、评优考核等管理职能,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或工作合同,负责教师的岗位配置、具体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35]过去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是:教师的编制以学校为单位,教师的人事、档案、日常任用与管理都由所在的学校负责,教师都是“学校人”或“单位人”。2012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2014年开始,教育部联合其他部委下发通知,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和校长轮岗以促进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均衡。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就会涉及教师的人事、档案、日常管理等一系列的变动。而这些变动,无论是对教师本人,还是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来说,都必须付出较高的个人成本和行政管理成本。这些成本就构成了教师在校际交流轮岗的体制性障碍。解决制约教师轮岗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将教师人事、编制管理的权限和归属剥离出学校,提升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教师的人事档案、编制等,打破教师在学校之间交流轮岗的“樊篱”,使教师由“学校人”变为“系统人”。“县管校聘”的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由此开始。可以说,“县管校聘”的制度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人事制度的创新,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域范围内,根据当地教育实情,统筹配置师资提供了制度保障,为顺利推进教师在校际的交流轮岗,破除了体制性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