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的是,正当国家研究学制改革如何才能适应新中国的建设时,却爆发了“**”,不仅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对新中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教育界更是引起了混乱,对中国的人才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时期,我国教育受到极左思想的严重影响。在学制改革方面,其重要特点就是缩短修业年限,降低质量要求。据统计,到1973年9月,全国有14个省、自治区实行中小学9年制,即小学5年,初中2年,高中2年;7个省、市、自治区实行中小学10年制,即小学5年,初中3年,高中2年或小学6年,中学4年;9个省、自治区农村学校实行9年制,城市学校实行10年制;西藏自治区实行小学5年制和6年制并存,初中实行3年制。[3]这就是说,当时中小学学制基本上是9年制和10年制两种,比“**”前缩短了2至3年。“**”时期各地在学制改革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使得全国多种学制并存,但总的趋势是缩短各级各类学校修业年限。给各地改革学制的自主权和缩短修业年限的努力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时期修业年限的缩短是以招生条件、教学要求、教育质量的降低为代价的,因此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改革是失败的。
粉碎“四人帮”后,我国开展了教育领域中的“拨乱反正”工作。在学制改革方面,否定了“**”时期的学制改革,特别是延长了各级各类学校的修业年限。
1978年教育部颁布了“**”结束后第一个全国统一的全日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规定小学学制为5年,中学学制也是5年(三二分段),共10年。1980年12月颁布的《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中小学学制准备逐步改为十二年制。今后一段时间,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农村小学学制暂时不动。”1981年4月发布的《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全日制五年制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的修订意见〉的通知》中指出,中学学制定为6年,争取在1985年前多数地区把中学学制改为6年。自此,许多地方从1981年起实行中小学12年制。如上海市于1981年规定,全市小学不分市区、郊县,一律为6年制,初、高中一律分别为3年制,全面恢复了中小学12年制。虽然这一时期也有不少地方仍实行小学5年制,但是总体来说,我国大部分地区恢复了“六三三”制,小学加中学共计12年,并一直沿用至现在。
学校教育制度是由政治、经济决定的。“六三三”学制并非历史发展的偶然产物,恢复“六三三”学制也不是一件偶然的事件。
首先,中国的“六三三”学制产生的整个过程清楚地表明它经过长期酝酿、广泛讨论,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教育界的智慧。如果从1915年湖南省教育会提出改革学制系统案算起,到1922年正式颁布,历时整整7年。一个学制的制定,经历这样长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反复讨论,清末以来还是第一次。它对于外国学制的经验,并未“舍己从人,轻于吸收”,而是持分析的态度。
其次,“六三三”学制的设立符合我国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生理学、心理学研究的成果表明,我国儿童的年龄分期大致包括:童年期,又称学龄初期,从六七岁至十一二岁;少年期,又称学龄中期,从十一二岁至十四五岁;青年初期,又称学龄晚期,从十四五岁至十七八岁。“六三三”学制把中、小学教育分成三段,小学6年,6岁到12岁;初中3年,12岁到15岁;高中3年,15岁到18岁,分别相当于儿童年龄分期的学龄初期、中期和晚期。所以应该说“六三三”学制是大致符合我国学龄儿童身心发展的,这也是“六三三”的分段形式之所以在我国长期沿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六三三”学制的中学阶段的分段最适合我国国情。“六三三”学制产生之前的中学一般都是4年,“**”以前及“**”期间的多次学制试验中中学的设置一般也是4年至5年。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中学毕业生受教育程度太低。中学教育作为一个特定的教育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有它自己的任务。仅用4年时间来完成中学教育任务,实在不够。学生在4年或5年所学的知识和技能,既不能为升学做准备,也不能为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这种年限自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于各方面人才的需求。“六三三”学制将中学提高至6年,一方面可以延长中学的教学时间,满足学生升学和就业的需要;另一方面,“六三三”学制将中学分为初中3年和高中3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初中或者高中,或者初中高中一同设立,同时也可以使学生做好升学和就业的两手准备。这种学制迅速适应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发展的需求。因此,可以说“六三三”学制的产生是一种进步,它不仅符合教育规律,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