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陶行知认为,就个人而言,第一,“共和主义重视个人之价值”,“共和主义曰个人者,社会邦国之主人翁也”;第二,“共和主义唤醒个人之责任”,“盖个人之有价值,以其对于社会有天职之当尽耳。其在帝制之下,仅君主与诸臣负之。共和主义则责之全体国民,群策群力,群运群智,群负群责,以求群之进化福利,此共和之目的也”;第三,“共和主义予个人以平等机会”,“共和主义既承认个人有尽天职之价值,复责个人担负进化之大任矣。然或阂于阶级,或压于强暴,不克尽其天职,负其责任。共和主义于此则削其阶级,铲其强暴,无贫富贵贱,俱予以自由发展智仁勇之机会,俾得各尽其能。为全群谋福利进化,机会愈平衡,能力愈发展,斯进化愈沛然莫之能御”。就社会而言,“共和主义,视人民为社会之主权。群之良窳,唯民是视。民苟愚劣,社会绝对不能兴盛。社会欲求兴盛,必负改良个人之责。故在共和主义之下,社会之大任即为济弱扶倾,而教其愚不肖,社会一而已矣”。而共和主义的政治,在陶行知的认知和态度上,则是“图谋国民全体之福利”,“重视共和目的、共同责任”,“能得最良之领袖”。
在《共和精义》中,陶行知论述的虽然是共和之险象,实际所反映的,则是他对当时中国社会存在问题的认知和态度。第一,国民程度不足。“共和国政府既由人民治理,则人民能力之厚薄,其政府之良窳,即于焉定之。然国民程度之高下,不徒在识字读书已也。有读万卷书,卒业大学校,而不能为一圆满国民者。故有政治智识、社会阅历,足当国民之名而无愧者,其为数盖少。况此少数良国民,或阻于人事之纷扰,或夺于来生之修正,或视官司为藏污之所而引身自洁,或惮案牍为劳神之魔而躲闲避事。有此诸因,于是良国民众如凤毛麟角,而不可多见”。第二,伪领袖。“共和政治之伪领袖有二:一为媚民政客。此辈不问国情,不顾进化,只施其和顺温柔之手段,取媚选举机关,以窃权势。二为选举理事。此辈乘国民无暇问政之隙,运其机械,约束选举,与媚民政客暗结,左右政局,以图安富。共和国有此二种伪领袖,则稗政难除,善政难兴;公共福利不能谋,公共进化不可期。虽然此亦程度不足,贤能独善,阶之厉也”。第三,党祸。“在共和政体之下,政党实为必要之团体。然弊缘利生,政党之为祸于共和政体,盖亦未可忽也”。第四,多数之横暴。“多数之横暴,有视君主为加甚;多数之主张,可以定个人之命运。然多数人之主张,非可以尽合天理也……盖人数之多寡,不能定理由之曲直,多数既占优胜,其大责任即为谋全体之福利。少数为全体之一部分,多数人苟不能均润其福利于少数,则多数政治已耳。共和云乎哉?多数横暴之最凶险者,是为乌合之众。伪领袖攘臂一呼,和者万人,其结合以脑感而不本于公理。征之历史,则法国恐怖时代,杀人如麻,流血成川,其彰明较著者也”。这些表述,充分反映出陶行知当时的社会认知和态度,也再一次表现了陶行知的归因风格,即把问题归因于内部的、不稳定的、可控制的因素。而他对“国民程度不足”的认知和归因,又与他对中国人“因循”特点的认知有着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