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公民国家里,土地所有者和生产者是相互统一的。社会的主要生产者不是学界原先所说的奴隶,而是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民自己。从流传下来的文献资料中,我们可以发现,罗马国家的早期几乎不存在完全靠剥削奴隶为生的奴隶主。每一公民都在自己的一小块土地上辛勤耕耘,艰苦奋斗。即使像罗马的最高行政长官独裁官和执政官也不例外。例如昆提乌斯·辛辛纳图斯就是在田野扶犁耕地时接到元老院的命令就任独裁官的。在胜利完成任务之后,他又重新回到了自己的家乡,以耕种祖传的4犹格土地为生。执政官盖乌斯·法布里奇乌斯和库里乌斯·邓塔图斯也是如此,前者在把皮鲁斯赶出意大利之后,后者在战胜萨宾人之后都返乡为农,同一般公民一样,精心耕作自己的小块份地。[4]公民们都“把自己看作劳动的自然条件的所有者;但这些条件还必须不断地通过个人本人的劳动才真正成为个人的人格的、即个人本人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5]。但在奴隶制下却完全不同。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只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因而,财产就不再是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了。”[6]所以,马克思接着说:“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决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和以共同体中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合乎逻辑的结果。”[7]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原始形式”显然是指古代所有制形式,因为马克思在写作《诸形态》时,他对原始公社所有制的组织形式、社会基础还是不知道的。[8]
在罗马公民国家里,构成其社会“经济基础”的也不是奴隶制,而是由自由的小土地所有者和手工业者一起创造的小农经济。这种小农经济不仅保证了罗马人民的衣食生计,而且也给罗马提供了取之不尽的兵源。有关这方面,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曾有过精辟的论述。马克思说:“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典共同体在其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9]马克思又说:“自耕农民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民族中,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10]马克思这里所指的古典社会全盛时期无疑是指希腊、罗马国家的早期,因为马克思在这里已经明确地告诉我们,这一时期是在原始的东方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这种建立在小农经济这一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显然有其独立的特征,与奴隶制国家有明显的区别。因为在奴隶制下,主要的生产者奴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是相互分离的。“管理奴隶的格言是:最有效的经济,就是在最短的时间内从当牛马的人身上榨出最多的劳动。”[11]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罗马早期国家是一种完全与奴隶制国家不同的国家形式。无论是决定社会性质的所有制形式,还是主要生产者都与奴隶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在罗马早期,公民是社会的核心力量,小农和小手工业者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公民间经济上的相对平均和政治上的相对平等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前提,我们暂且把这个社会称作公民社会。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75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6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70页。
[4] 科鲁美拉:《论农业》,1,序言。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70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8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版,第30卷,489页。
[8]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1卷,272页,注2。
[9]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338页,注24。
[10]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11页。
[1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3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