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近年在山西霍县四社五村调查时发现,在这里的乡村社区中,执行一种村社轮流吃水的古老制度。当地有5个主社村,使用同一水源的水,各村按每月规定的日期依次用水,次第不乱。地处最下游的仇池村每月用水8天,次下游的南李庄村每月用水7天,中下游的杏沟村每月用水6天,中游的义旺村每月用水4天,上游的孔涧村每月用水2天;据说由于一个传说的原因,上游的另一个附属村刘家庄每月用水1天,合计用水28天,余下2天机动,交社首统一安排。自下游至上游,用水日期随距水源的渐近而递减。位于水源处的沙窝村可以常年吃水,没有水日的限制,但必须严格遵守四社五村的规定:“只准人畜用水,不许浇地”,即不能引水灌溉农田,否则会遭受山下四社五村的严厉处罚,乃至数村合力、械斗攻击。这种依靠“水期”治水的民俗,有石碑记载的,碑文即法令,当地世代传习,永不违规。调查组发现,在村民中,这种按“水日”吃水的风俗,是一种以生命纪期的方式计量用水的办法。在当地的水环境极为恶劣的条件下,村民依靠这种办法,绝对限制人口的用水量,水成了当地人的活命水。因此,在四社五村,人与水的关系就是最高的社会关系,社首能控制水日的水量分配,地位至高无上,是一群一呼百应的权威人物,他们可以处理各种人际关系紧张的问题和公共矛盾事物,使当地的赤字水源达到了延续利用的目的。中法学者针对四社五村的用水民俗,提出了“水利—水权”的观察视角。他们在其他山陕地区也发现了自下游到上游分配用水的俗规,而有的农村并不缺水,原已具有发达的水渠系统,却照样采取下多上少的计时配水办法进行灌溉,以示公平合理。这就说明自下而上的配水管理含有水利技术因素,也有公平社会的观念在起作用。技术因素指渠水流动需要借助地势陡差形成流经区域,上游村水程短、渗漏少、水量大,缩短给水时间照样能满足用水,而下游村水程长、渗漏多、水量小,要靠增加给水时间才能达到用水供需平衡。公平社会观念指山陕乡村社会长期养成这种自下而上先贫后富的思维方式,塑造了民间社会的管理制度。在民情稳定的乡村社区中,放水员和渠长等管水系统的重要人物都从下游村产生,反映了民间社会对水利生态和历史规制问题的综合思考。但在山西四社五村,下游村的水权最大,社首的权力地位最高,为“老大”。“老大”最讲公平,为人正直、性格强悍,热心水利公益事业,上游村最怕“老大”。这是一种被恶劣的水生态环境“逼”出来的历史。通过分析田野资料,学者们进一步确立了“水利—水权”的视角,并指出了它的缺水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