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谈判。这种谈判涉及的因素广泛,动用了大量人力物力,往往花费较多的时间进行。大型谈判不太可能在一个领域中进行,因此,常常被分解为多个小项目进行,通常称其为子项目。特大型谈判的子项目还可以再次被分割成更细致的项目。其目的是减少每个谈判项目的解决问题的数量,提高谈判效率。例如,我国加入WTO的谈判被分解成和众多成员方的双边会谈,最后才和理事会进行谈判,而不可能一揽子统一进行。
(2)小型谈判。对于只有较少问题需要解决的谈判,一般规模就很小,参加人数不多,占用时间不长,这是数量最多的一种谈判。一般情况下,贸易谈判都属于小型谈判,时间都比较短。把问题简单化,是在商业竞争中抓住时机的必要手段。
3.按照谈判主体的多少分类
(1)双边谈判。谈判者由两个主体构成,例如贸易谈判由买方和卖方构成,通常将卖方定义为甲方(A方),买方为乙方(B方)。双边谈判是合作双方之间的协商,不涉及别的行为主体,谈判结果只对双方发生作用。这是最常见的谈判。当然也会聘请咨询服务机构参与谈判,通常称为丙方(C方),但这种谈判仍称为双边谈判,因为利益主体仍然只涉及两个方面,不能将其定义为三边或四边谈判。
(2)多边谈判。谈判者多于两个行为主体,涉及的利益是多方面的,这种谈判称为多边谈判,在政治谈判中十分多见,在商务活动中也经常出现。例如大型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一个项目需要多个主体来参与投标或竞标,这时就会出现多边谈判的局面。又如拍卖活动,一件文物会有多家买方来参与竞拍,这时出现的就是多边谈判。当然还有许多类似的谈判活动也采用多边谈判的形式。
1.2.2 谈判的结果和作用
在平等、自愿的前提条件下,谈判各方通过充分协商,最终对所需解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书面的文件,称为合同。合同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1)合同将成为谈判各方相关行为的依据。凡是合同中已经明确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规定,都将成为合同签约方的行为依据,不能随意反悔或改变,包括经济责任和其他所有的责任都在此范围内。例如商务谈判确定的产品交换价格,不论什么主观或客观原因,买卖双方都不能随意改变,即使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卖方也无权进行单方面改变,买方也不能寻找任何理由推翻。
(2)在发生纠纷请求法律裁决时,合同将成为主要证据。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谈判各方发生争执和各种形式的纠纷,为了解决争端,求助于法律,即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时,合同将成为所需提供的证据中最有力的证据。其他证据如果与其有矛盾,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合同中的约定。当然,前提是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3)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各个国家都根据各自的国情,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合同法,用立法的方式对合法的合同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允许侵犯合同规定的权益。我国的合同法在颁布和实施后经过多次的修订和改进逐步趋于完善,合同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从以上三个方面不难看出,合同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而,也可以体会到谈判的重要性。归纳起来谈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合法性。为了受到法律保护,发挥合同的制约作用,合法是第一位的。不能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来进行谈判,否则其利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国内的和国际的谈判都是如此。
(2)依据性。谈判也好,合同也好,不能抽象地进行,必须务实,只有务实的内容才能获得明确的依据。空泛的内容和语言,不仅成不了行为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还无法追溯责任,也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
(3)严肃性。谈判是严肃的社会经济活动,不能以轻视的态度来对待,即使是小型谈判也不能掉以轻心。谈判中要严肃,合同签订也要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