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此过程中,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仪表厂供应煤气公司国产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其中1988年供3万套(60%为正向表散件,从当年4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40%为反向表散件,当年9月25日起每月平均供货),1989年供4万套(40%为反向表散件,按月平均供货),每套散件单价57.3元,总价401.1万元,货到经煤气公司验收后10天之内由银行托收承付。合同还对质量、运输方式、产品包装及违约责任作了约定。此后,仪表厂于1988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煤气公司发运正向表散件1万套,煤气公司实际承付货款及运费525364.35元,之后,煤气公司以仪表厂供货数量不足、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50287.14元,另欠仪表厂购材料款3597.84元。1988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去函要求仪表厂履行散件供应合同。仪表厂于同年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以市场变化过快、物价上涨为由要求散件价格上调。1989年3月25日,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发出“关于再次磋商J2.5煤气表散件价格的联系函”,提出在散件成本上涨到每套79.22元、物价部门核实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经济损失,以J2.5煤气散件每套75.5元作为变更或解除双方签订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煤气公司仍要求仪表厂按原合同价履行,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
通过以上详细的案例介绍,你从中得到什么体会?应该说谈判双方对于各种问题的协商还是比较认真的,合同内容也是比较周全的,在履行中也是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的,但为什么还会造成合同最终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呢?
1.双方经过认真的协商,也仔细的研究了合作的方法。因此,采用了两个独立的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说是可取的。这一点在案例中已经体现出来了,第一个合同完成得比较好,尽管也留下了一些问题,但这主要是因为第二个合同没有做好而造成的后遗症。
2.情势发生变化是出现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客观情势的变化十分明显,20世纪80年代中期物价上涨的幅度比较大,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严重影响了生产厂商的正常经营。例如签订合同时原料铝锭的价格为每吨4400元至 4600元,而到供应时已达1.6万元,铝外壳的售价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而下游企业对于物价上涨的事实又无法马上接受。因为,下游产品的价格在下滑。这样的矛盾使得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本案例的煤气散件从每套57.3元上涨到83元,涨幅达45%,仪表厂的确难以承受,煤气公司也无法接受这样的价格。而且,这种变化似乎是无法预见的。而这种变化又引起了双方内在的变化,仪表厂在成本的压力下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承诺的义务没有很好执行,如反向技术的提供,这样就造成了煤气公司的不满。煤气公司也因此而采取了比较消极的办法,货款的支付有所拖延,对供给的散件的质量更加挑剔。其结果影响到了双方的合作关系,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部门来调解,双方的损失是可想而知的。
3.合作双方开始时还是比较认真负责,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表进行运作的,但时间一长就发生了问题,特别是对对方的信任程度不断降低,使合作的气氛很快变得紧张起来,甚至产生纠纷,这是为什么呢?仔细思考后会发现有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外因是条件,因为市场的变化使得利益的预计发生了变化,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处理,必然会损害对方的利益,信任感因此而降低;其次,在合作中双方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上,没有全面地考虑问题和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所准备,缺乏风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