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付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乙公司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之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的生产车间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乙公司知道这一情况后,遂于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并且,乙方没有在付款期限内支付加工费,违约在先。因此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应属违约。但在发生这样的问题后,甲公司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仍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因此,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约束力,乙公司应先付加工费,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以明确知道甲已无法按期完成合同要求。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归纳起来的结论应该是,甲公司因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整顿,而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但并不表明其在主观上将不履行合同。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默示违约,但甲公司因停工整顿,表明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可以主张不安抗辩,而中止履行其义务,即取消合同。另外,乙公司没有按期付款构成的是违约,甲公司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这一违约只是延期付款的责任,并且延期时间只应该计算至乙公司提出中止履行其义务之日。在此之后,乙公司是依法中止合同,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从中可以归纳出以下问题。
1.合同双方都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等到问题发生后诉诸法律,提出的要求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给双方都带来很大损失。
2.甲公司的生产车间不符合消防要求,本身就是法制意识缺损的结果,合同履行不下去是这种行为的必然结果。如果不发生这样的事故,乙公司未按期付款,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
3.乙公司也是如此,首先没有按约定操作,因此,违约在先,处境被动。这场诉讼中,乙公司无法得到因没有及时拿到货物而应该获得的补偿。如果乙方按期付款的话,由于甲公司已经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的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这样乙公司不仅可以因此追回付出的10万元加工费,还可以获得因对方不能准时交货的赔偿。
案例讨论:
上述两个案例都涉及合同履行中的法理问题,这样的例子有许多,但都说明了在合同履行中要用好法律工具。请继续讨论:
1.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从什么时间开始关注法律问题?
2.作为经营者至少应该掌握哪些法律法规?掌握到什么程度?
3.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来维护己方的权益?
4.国际商务活动中的问题更复杂,应该借助什么机构来用好法律工具?
[1] 参见白彦锋:《国际经济惯例宝典》,103页,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2] 参见王利民、崔建元:《合同法教程》,299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