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前提是各方共赢,所以,谈判签约时往往各方都很兴奋,似乎都看到了光辉的前景。但事物是会变化的,人的认识往往和事物发展的趋势不能完全一致,有时甚至出现背道而驰的局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有许多是难以预料的。上面几节强调了信息的掌握、合同各方的沟通、备忘录的应用等方式能够使这种变化得到有效的控制。但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上述方式得到解决,合同争议,甚至纠纷的出现几乎是不可避免的。除了在合同中必须列入解决纠纷的有关条款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好法律工具也是不可忽视的举措。其中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对待合同条款。在编写、谈判、签署相关条款时必须认真对待,不能有任何懈怠,因为在谈判中双方往往会被当时和谐的气氛所蒙蔽,不太愿意在这些条款上使用过于严格的语言和语句。因此合同执行者必须认真理解和仔细分析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保在履行中按照规定执行。
(2)当事实和合同规定发生冲突时,加强沟通是非常必要的,同时留下沟通过程的证据也是必不可少的。备忘录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证据的其他形式包括电话记录、谈话记录、来往文件信函、物品或资金来往的单证等。因为需要用法律工具时,证据是最为重要的。
(3)选择合适的法律方法。包括确定诉讼的对象、途径、内容、目标,以及确定仲裁或者法院起诉的方式,等等。
(4)专业人员的配备。懂法、用法不能只靠经营者本身,配备专门的法律顾问和律师是很有必要的。专门从事以合同为主要工具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法律顾问部门,而其他企业也可以聘用兼职的法律专家或法律顾问机构。不仅在谈判中需要法律专家的参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少不了他们的介入。如果是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企业,国际商务律师是必要的人员。
【案例11-10】 信用证和合同不一致纠纷[1]
我国与某国W公司成交羊毛出口600公吨,合同规定3~5月内分批装运。后国外发来信用证,要求:“ShipmentduringMarch/May,firstshipment100M/T,secondshipment200M/T,thirdshipment300M/T”。结果我方于3月份装运200M/T,4月份装运400M/T,发货后遭银行拒付。
案例分析:
按照合同的规定,这样交货没有错误。但在信用证上买方明示了交货方式,具体规定了每次的数量,而卖方没有提出异议,如果自行改动交运数量就是违反双方的契约了。银行拒付是正确的处理方式,卖方必然遭受损失。从中可以看到以下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按照国际惯例,信用证上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化,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效力。即使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交付方式,如果合同与信用证上的内容不一致,而卖方没有提出异议的话,仍然应按信用证上的要求进行,因为信用证是在合同以后发出的。
2.案例中卖方没有注意到这个重要原则和惯例,而自作主张操作,导致这样的事故。说明卖方缺乏法律的基本知识,在发现情况和自己想法不一致时也没有及时进行沟通。在遭到拒付后才力图通过法律方式减少损失,实际上已经晚了。
3.如果有法律顾问的参与,及时指出合同执行中的隐患,并在发货前和买方沟通则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如果在收到信用证后仔细研究其发货要求,通过及时沟通,了解了买方的真实意图,建议调整合同内容,签署备忘录,则就更为主动。对双方都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加强了合作的信心,为今后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案例11-11】 承揽合同纠纷案[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