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Z要求25日前送达的要求只体现在口头上,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写下来,尽管最后仍得到确认,但费了大量周折。其实,如果在合同中明确时间的话,操作人员可能就不会发生延误。
其次,合同中没有明确所投递包裹的类别和性质,最后留下了口实,被K利用作为滞留的理由。
最后,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违约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延误该如何赔偿,因此最终只能按照国际惯例执行,使Z遭受较大损失。
案例讨论:
1.在委托其他服务公司进行专门的业务时必须考虑哪些问题?
2.仅仅依靠口头的吩咐解决问题行吗?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引申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格式化合同。现在许多经常性的交易过程中大家习惯采用已经由卖方印制好的格式化合同,只要将其中的空格填满就万事大吉了。有些卖方还会对此作出解释,说是国家统一编制的合同,不能修改。这种说法值得注意。如果真的有标准化的合同的话,还要谈判干什么?还存在什么公平原则?当然也不是说不可以使用格式化合同,因为有了格式化合同的确可以节约起草合同的时间,但不能认为不能修改。买方在拿到格式化合同以后,应该仔细阅读和推敲,哪些条款能接受,哪些需要修改,哪些需要补充。在具体谈判过程中逐一提出,协商一致,从而增加、删除或修改其中的有关条款。这项工作是必须做的,也是上面案例给出的一个教训。
3.独义性原则
合同中的用语和用词不能有多种含义或有多种理解,以防止发生歧义。文字和语句充满着艺术性,如果还考虑到语气则很容易发生多义性。尤其是对于博大精深的中文,如果选用不当很容易发生歧义,因此在合同编制中要特别注意。有两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1)合同中不要出现解释性的内容。合同是今后行为的依据,不需要对为什么这样做进行解释,只要提出如何执行,执行的结果等即可。如果必须讲清原因,可以在谈判纪要中解释,也可以在合同的附件中增加关于谈判背景和谈判过程的客观记录来表达。
(2)合同中用词和用句要避免出现含义模糊的词和句。例如通常情况下、一般状态、尽可能、努力争取、原则上等诸如此类的语句,因为这些词句最容易发生歧义。另外还应注意多义词汇的使用,见下面的案例。
【案例9-3】 借款合同纠纷
近年来发生过多起借款合同纠纷案。2004年北京某法院受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借贷双方对借款行为都没有异议,但在还款问题上引起争论。这次借款行为唯一的证据是一张纸条,上面内容只有一句话:
“还借款18800元。”
没有任何其他有价值的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关键就在于那个“还”字上。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让双方自行处理。
案例讨论:
这是个非常简单,但又非常可笑的纠纷案例,给了我们很大的教训。类似问题很多,读者可以举一反三地思考。在平时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也经常遇到类似问题,使人很难应对。比如有些领导为了规避责任,在许多讲话或批示中习惯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如“原则同意”“尽可能做好”等,造成的结果是无法检查和追究责任。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在合同条款的制订中,影响到合同的执行、监督和考核。
4.可操作原则
合同是今后行为的依据,其可操作性是十分重要的。合同的可操作性包括许多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