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条款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是在合同谈判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国际惯例,我们如果没有注意到其制约作用,而在谈判中没有给予充分重视的话,很容易被他人所利用。由此可见,律师的作用在谈判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各专业外贸企业都聘用了专职的经济律师,甚至设立专门的律师办公室,协助制定规章制度,并要求起草的合同必须得到律师的检查和修订,在律师认可的条件下才能签订。这项措施还包括合同以外的,如专门信函、文件等都要获得律师的首肯,以预防与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惯例冲突。同样,国际上存在着许多标准,如欧盟标准、美国标准,涉及如汽车、食品、药品等许多门类的商品及技术,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因此,在合同条款谈判中必须有专业人员参与,从起草到修订,直至签约,都要认真对待。
即便如此,谈判人员本身也应该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这样不仅提高了谈判的效率,而且容易和专业人员沟通。
在这里还要提出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合同文本采用的语言。曾经发现过去有许多企业和国际上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采用多种语言文本。在条款中还专门注明:
本合同中英文文本各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是非常危险的做法,其问题主要有:
(1)多种不同的语言表达同一个法律意见很容易发生歧义;
(2)具体的法律条款只适应于特定的国家、地区,不能解释其他范围的问题;
(3)从语言本身来看,也很容易令人产生多种理解,尤其是中文的特殊用法更不容忽视。
那么,谈判合同采用什么语言为好呢?
(1)谈判过程中将其作为一个重要问题提出,由双方共同协商采用什么语言文本。当然,合同可以有多种语言的翻译本,但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
本合同以××语言文本为准。
(2)选择合同语言的一般原则为,依据合同的主要执行地,即属地原则。如果合同的执行地主要在中国,一般宜采用中文,如在国内的中外合资企业。而许多国际贸易合同涉及多个国家和渠道,采用中文就不太方便,采用英文文本比较妥当。
2.条款完整性原则
合同条款必须完整,不能有任何遗漏或省略。因为条款中的疏忽或遗漏,将对今后的实施过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不能以心领神会、交情友谊来代替合同条款。每项条款必须达到5W2H的要求(即where、when、who、what、why、how、howmany)。具体内容将在下一节中详细讨论。
【案例9-2】 合同条款不完整带来的损失
Z公司为参与Y国某项工程的投标业务,于7月21日上午委托K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办理标书快递,要求其必须于当月25日之前将标书送达指定地点,Z和K签订了快递合同。但由于K公司具体经办人员的疏忽,使标书在国内滞留了两天,到27日下午标书才到达Y国指定地点,超过了投标截止时间(25日)。使Z公司失去了投标的机会,蒙受了较大经济损失和获取利润的机会。故Z公司向K公司提出退回投递费用1432元人民币,赔偿直接经济损失10360美元的要求。K公司辩称,当时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具体的到达时间,而投递时间为六天零五个小时,并未超过国际快件从中国到Y国的四到七天的合理运送时间,因此并无延误送达标书的事实。之所以在国内滞留两天是因为Z未按规定注明快件的类别、性质,以致K没有顺利报关,因此责任在Z。这场纠纷就一直闹上了法庭。其实,主要责任当然在K,没有按Z的要求及时送达。最后,K也承认了自己的疏忽和错误,但却无法兑现Z所要求的赔偿,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只能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通用性赔偿。
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条款中的不足,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