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同意买方退货,并将所退货物金额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偿还买方,并承担买方因退货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码头装卸及监管保护所退货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费用。
b.按照货物的质量低劣程度、损失程度和买方蒙受损失的金额将货物贬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换有瑕疵部件,并承担买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新替换部件的保质期须相应延长。
2.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书后一个月之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卖方接受索赔。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无法履约,履约期限则应按不可抗力影响履约的期限相应延长。
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10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方式告知另一方法人代表,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证明书挂号航空邮寄给另一方认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超过120天,另一方有权用挂号航空邮寄书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终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
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执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最终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仲裁期间,双方须继续执行合同中除争议部分之外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 延期和罚款
如果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交货,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卖方同意支付延期罚款,买方应同意延期交货。罚款通过在议付行付款时扣除,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延期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星期0.5%计算,少于7天者按7天计。如果卖方交货延期超过合同规定船期10个星期时,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尽管取消了合同,但卖方仍须立即向买方交付上述规定罚款。
案例讨论:
根据案例内容讨论其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方法。
9.3.5 生效、中止、终止、清算条款
每个合同都需要有该部分的条款内容,它的主要作用是明确合同的有效时限,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如果能用具体的日期来说明当然最好。但有时无法肯定具体精确的时间,只能以某个行为的结束代表合同结束,这时候对该行为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有些合同在某种条件发生情况后,不再适宜继续履行,因为如果继续履行可能对双方都有不利。在合同中可以增加中止条款,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合同停止履行,发生的问题和损失如何弥补。
合同结束不等于没有遗留问题,因此在合同中要增加清算条款。
1.生效的认定
通常情况下,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就立即生效。但有些情况下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生效的认定。合同上应明确签字盖章。在日常经营中经常出现某些合同上只盖了章,或只签了字。根据我国的法律习惯,一旦在合同上盖有法人章或法人委托章(如合同章),该合同就已经生效,称为“认章不认字”。而国外有许多国家是以签字为准,只要签上了合法的字,该合同就有效。
(2)生效日期的认定。对于需要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正式生效的合同,必须明确生效日期,即要明确是签订日期还是批准日期。在条款中写上“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报双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生效日期以签字日为准。”其含义清楚表明尽管合同的生效要得到双方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有效,但生效的日期则要提前到签字日开始。
(3)合同生效的文件数量。在合同中要明确提出合同的有效份数,签约方各掌握多少,如果有多种语言文本,必须注明以什么语言为准。
2.中止条件的明确
对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要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如上面提到的在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中止。除此之外有些合同规定在出现其他条件下可以中止,例如,规定“经双方认定本合同可以中止执行”,条件是双方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