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成功来自于双方,双方配合默契、相互信任、相互支持是保证合作成功的基本条件。但事物是复杂的,在利益的驱动下,这种合作态度随时会发生变化,从而带来风险。
这种风险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对方参与谈判的人员带来的风险。除了上面提到的诚信问题外,对方谈判人员的认识、能力等因素都会给合作带来风险,当然这种风险都会给双方带来损失。但如果对方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而给合作带来风险,而这种利益又是其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的话,则影响就更恶劣。其次,合同的执行者有时因为种种原因偏离了合同的要求,给合作带来了风险。这种现象的发生有主观性原因,也有客观性原因。针对这样的风险最为有效的措施是不仅要在谈判中加强沟通,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和事实,而且在合同履行中也必须加强沟通,随时对各种变化及发生变化的可能作出判断,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13.2.5 谈判带来的风险
谈判是决策,因此谈判本身就会有风险。尽管在谈判前和谈判中双方都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争取尽善尽美的决策结果,但人们的认识总是有限的,因此,在谈判中产生风险也是很难避免的。
1.讨论不充分带来的风险
谈判过程中对每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都会进行认真的协商、讨论,最后达成共识。这个过程明显带有主观色彩,双方都认为合适,就意味着可行。当谈判人员对该问题的认识存在不足时,就留下了隐患,带来了风险。谈判要抓住机遇,争取早日达成协议,尽快实施,这是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不可能有十分充裕的时间对每个问题都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讨论,这就给决策带来了风险。从这点出发,进一步肯定了谈判前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谈判人员能力的重要性。
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谈判过程中大家会对共同关心、需要合作的内容进行交流、协商,而对合作关系不大的问题就很少会有所涉及,这样肯定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从而带来了风险。例如,贸易谈判中,买卖双方关心的是交易产品和交易过程,买方很少会去关心产品生产成本的具体构成、制造中的具体技术和计划安排等;而卖方很少会去关心买方购买产品的真正目的和用途,以及对方具体使用产品的过程和使用人的情况等,这就带来了风险。
3.决策不周全带来的风险
谈判中对每个问题的决策都不一定能做到尽善尽美,都可能因为认识问题或者疏忽大意而造成决策不周全,这种风险普遍存在。许多经济纠纷,甚至闹上法庭请求裁决的纠纷,大部分都是这个原因造成的。我国在经济合作中,因为缺乏经验,因此很容易发生这样的事情。
【案例13-7】 耕牛案[2]
杨某家中饲养了3头耕牛,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李某租用10天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和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的话,则李某赔偿杨某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耕牛价格已经涨到2000元,李某遂将耕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了临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1600元。不巧几天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自己的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的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已向杨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案例分析:
这是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其中许多方面值得探讨,作为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典型案例之一。杨某存在富余生产力,出租无可非议,李某在租用后耕牛丢失也是有可能的,双方约定赔偿条件也合理。但问题是李某为利益所动,用欺骗方式把找回来的牛卖了,从中获利500元。用上述风险分析的方法来看这中间存在着许多问题。
1.信用风险。既然是同村邻居,应该是相当熟悉了,但李某照样能干出这样损人利己的行为。为了自身利益,可以置老邻居的交情于不顾。这种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十分多见。
2.信息不对称。在协商赔偿价格时,杨某对市场耕牛的价格不了解,因此赔偿价远低于市场价,使李某有机可乘。如果十分清楚市场的变化,李某就没有这样的机会,但作为一个农民,能知道那么多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信息吗?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应该思考谈判人员的知识面和信息掌握量应该达到什么水平。
3.决策不周全。出租耕牛时没有估计到可能发生的问题,缺乏制约手段。从而无法在问题发生后维护自己的权益。所幸,在偶然的机会中发现了事实的真相,最后通过法律的途径追回了自己的损失。
当然,李某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受到法律制裁,但杨某从中应该吸取什么教训呢?我们从该案例中学到了什么?
[1] 参见李志军:《美国对中国企业进行“337调查”的基本情况、影响及对策措施》,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1)。
[2]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疑难案例研究》,4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