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1123年宋与金签署第一个和约开始,就出现了这种不平等的苗头。这是宋金两国最早的和约。那时,刚刚建国才十年的金朝就要求与宋朝并称为平等国家,阿骨打被称作“大金大圣皇帝”,宋朝要把原给辽的岁币交纳给金。所以,这一和约的签订标志着金宋一个漫长的的不平等时期的开始。
(2)时隔两年,1125年秋天,金朝就因“张觉事件”而大举伐宋。所谓张觉事件,实际只是金朝发动战争的借口。张觉原是辽驻平州(今北京东部永平)的节度副使,后反金降宋,仍任原职,金朝就以他是叛徒为由,要求宋朝引渡,下令将其处死并把他的首级送至金朝。宋朝被逼只得同意照办,这一行动说明,当时宋朝政府已不具备庇护自己官吏的实力。
(3)1127年初,金将宋徽宗和宋钦宗一律降为庶人,后分别被封为天水郡王和天水郡公;1128年又强迫他们为阿骨打穿孝行礼,表示赎罪。这些侮辱性活动说明金朝非常重视辈份,北宋也已无可奈何,只得照办。
(4)从称呼上看,从宋高宗开始,就称金为“上国”,自称为“鄙邑”,为“臣构”,将岁币称之为“贡”。而金则把宋看作是“侍从”,而不是一个有主权的政府。南宋的自我否定已达到了极点:俯首称臣。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按当时双方地位看,“金欲和则与之和,金欲地则与之地”。[11]这就是说,只要金人不答应,宋人怎样要求都是没有用的,只有金人满意了才能达成协议。
(5)1161年夏,金的最高统帅海陵王为了表明他将以正统的统治者来统治整个中国,便下令将辽朝的耶律氏和宋朝的赵氏家族中所有男子(当时约有130多人)全部杀死。更为可恶的是,他还以继母谏止他伐宋为名,杀害了他的继母、皇太后徒单氏和她的侍婢们。[12]
以上材料都可说明,宋朝自身地位决定它只能屈从于金的**威,南宋的宰相必须继承“老祖宗”遗留下的恶果,任何人都没有办法改变。在自己力量不及对方的前提下,不接受议和条件就等于自取灭亡。南宋政府只要不答应金朝这一条件,金人就会继续战斗下去,而南宋在战争中没有战胜的可能,结果会更惨。南宋当时的这一局面如同中国近代一样,弱国无外交、“胜者王侯,败者寇”、落后就会挨打,不平等条约不得不签,任何人参与都会是一个结果,形势逼迫史弥远只能满足金人的需要,别无他路。所以,这里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我们不能因此把签约者或同意签约者都称作是投降派和奸臣。
在“战”与“和”、忠”与“奸”的相关议题上,除有“诛杀”、“献头颅”等问题外,还有“独相”和“擅权”两件事。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这两件事?怎样由此来评定史弥远呢?
史弥远曾多年独相,独揽大权于一身,任相后步步高升,以致他的头衔越来越多,就此,有人更把史弥远与秦桧、韩诧胄、贾似道做了比较,认为南宋从1127年建立,至1279年灭亡,历时一百五十二年,期间宰相中任职时间较长的有:秦桧19年、贾似道16年。任职最长的是史弥远共计26年,其中独相为24年。由此认定史弥远与秦桧等三人在任职时间上有共同之处,而且较他们更长,因此认定他就是奸相。我们认为,不能以任职时间的长短或为相的方式同奸臣划等号。同样,也不能以是否是独相作为评判宰相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