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统观念在修史中也得以体现。《宋史》是元朝末年由元朝丞相脱脱和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的,在编修体例上也有过不同的主张,双方“持论不决”。
蒙古族也以正统自居,因此在正统承继问题上必须有个明确说法。脱脱丞相最后决定以“合三国正统说”来修《宋》《辽》《金》三史。即他们认为宋、辽、金三朝都不属正统,元朝是合三国而成正统的。换言之,他们认为当时的历史状况与魏蜀吴三国时期非常相似,属于“是非难明”时期。因此“金虽据有中原,不可谓天下之正;宋既南渡,不可谓合天下于一”,元朝只是在金灭辽、元灭金、最后灭宋后实现统一的,是在此基础上“居天下之正,合天下于一,而后正其统”的。[7]所以,把元朝称为合三国而为正统较为适宜。
《宋史》作者不偏不倚的定位,有利于指导处理宋与金的是非。既然南宋并不代表正统,因此在杀韩侂胄、在向金奉献头颅上只是表明人们常说的“胜者为王,败者为寇”,“历史是胜利者的历史”,并没有触犯正统地位,也无所谓“有伤国体”。南宋朝廷被迫同意向金人献头颅一事是经过朝廷讨论、皇帝认可的,实是南宋的无奈之举,怎么能归罪于史弥远一人,且非在他的头上戴上一顶“投降派”“奸臣”的帽子,并非得将其归入奸臣系列不可呢!
(二)谁应对此负责?
史弥远遭人非议最多的是他参与制订《嘉定和议》的条款。因为,从传统观念出发,汉人是不能向其他民族称臣、包括向女真人低头的。相反,如果其他民族包括女真人向汉人低头,以至于割了他们首领的头颅,他就会成为民族英雄。
其实,史弥远对于《嘉定和议》条款从制订到执行都不负有责任的。我们不妨将《绍兴和议》、《隆兴和约》和《嘉定和议》三个条约的条款做一比较。
1.从条约签订的时间看:
(1)《绍兴和议》先后两次,第一次在1138年(宋高宗绍兴八年,金天眷元年)八月,宋朝金朝双方签订了正式和约。第二次在1141年十一月,与第一次相距三年。
(2)《隆兴和约》在1164年(宋孝宗隆兴二年,金世宗大定四年)十一月,订立,与《绍兴和议》相距二十三年。
(3)《嘉定和议》在1208年(宋宁宗嘉定元年,金泰和八年)三月签订。与第二次《绍兴和议》相距67年,与《隆兴和约》相距44年。
2.从内容看:
(1)第一次《绍兴和议》规定:两国以黄河为界,将原刘豫管辖的河南、陕西之地交还宋朝;南宋向金称臣;南宋每年需向金朝交纳“岁贡银绢各五十万匹两”,即将原来交给辽朝的岁币转交给金;金人允许归还宋徽宗、宁德皇后梓宫,以及宋高宗之母韦氏。
第二次《绍兴和议》主要内容有:
第一,南宋向金称臣、奉表于金,由金朝册封宋主为皇帝,“世世子孙,谨守臣节”。
第二,南宋每年春季向金交纳岁贡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
第三,每年金主宋帝生辰及正旦,双方都需遣使致贺。
第四,宋金东以淮水中流、西以大散关为界。
第五,割唐(今河南唐河)邓(今河南邓县)二州,及商秦之半以畁金。
第六,燕京(今北京)以南、淮水以北流亡南方的人,若愿北归,南宋不得阻拦;而燕京以北逃匿于南方的人,则必须遣送归还。
第七,以口头表述为准,金朝同意将宋徽宗、郑后的梓宫,以及宋高宗之母韦氏等归还宋朝。
(2)《隆兴和约》内容较前有一定变化,如:皇帝称号由原来的君臣之国改为叔侄之国;改原来的诏表为国书,宋、金皇帝一律称为皇帝,文书都称国书;改称岁贡为岁币,银、绢也各减五万两;疆界以《绍兴和议》为基础,双方再割、再让一些州地;在遣返俘虏问题上也有变化。由此可见,宋朝地位较前有所提高,金世宗在保证所得前提下确实作了一些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