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上规定,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合法妻子。妾是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的另一个角色,她是为男子提供“性”或生育服务的女人。一般地说,妻与妾一样有婚姻关系,需要订立相应的婚姻契约,是男子的准妻。它与媵和婢关系是不同的。媵是女主人的陪嫁女,婢是主人的仆人,都被人们视为主人的奴仆和社会的贱民。同样,宋朝社会又规定,前妻亡故,可以续娶;又规定成年男子工作在外,单独生活,也可以自己另行娶妻,不受父母和家族的制约。所以,一夫有多个妻子在当时是被允许的,而不只是一妻多妾。
从史氏家谱资料中不难发现,史氏家族中不少男子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夫人。比如,史浩先后有原配、继配和再配三位夫人,这些夫人都是史浩在不同情况下娶的妻,是法律允许的,都有妻的名分,而不是妾;史宜之先配厉氏、后与郑氏联姻;史岿之先配楼氏、后与王氏之女联姻;史弥厚先配余氏、后与赵氏联婚;史道之先配赵氏、后娶王氏;史弥忞先娶翁氏、继娶赵氏;史溶先后与申屠氏、张氏婚配;史弥年先配吴氏、后与赵氏联姻,之后又娶何氏之女;史弥炳原配丰氏、后娶赵氏;史宇之先娶洪氏,继娶赵氏;史周卿先配赵氏、后有范氏;史嵩之先娶陈氏,继娶赵氏;史茂卿先与孟氏相配,继娶杨氏为妻。此时人们不禁会问:一夫多妻、三妻四妾原本体现了社会的不平等,为什么皇亲国戚中也会有人接受这种不平等待遇呢?不少赵姓女子、特别是宋宁宗慈献皇太后的侄孙女杨氏也竟然能接受如此安排?这与上述所说的宋朝婚姻体制有关,因为继娶者是妻不是妾。
允许男子有多妻可以免除男子去青楼寻找知音的麻烦,而且社会上对于男子上青楼,甚至在家养家妓都并未禁止,也不予以严厉谴责。中国古代妓女与青楼的出现同科举和文化发展有关。晚唐时就有权贵蓄养家妓或艺妓的习惯,白居易一生就有不少有关家妓的故事。宋朝名人中寇准、范仲淹、苏轼、辛弃疾、陆游和大将军张俊等都有过养家妓与上青楼的风流事,并赋予家妓以“侍妾”“姬侍”“小鬟”和“歌儿”等不同称呼。这是随着唐宋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产物,有时成为文人们的一种时尚。这种“家妓时尚使得本已不稳定的良贱关系更趋混乱”。[1]
与此同时,宋朝法律也明文规定:“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2]规定妇女在其丈夫外出、长期不归且无音讯者,该女士也可向官府申请离婚、再婚。这同样体现了妇女在婚姻上的自主和自由。由此可见,上至皇室下至百姓,妇女离婚、再嫁不被认作是有辱门风之事。至少在当时还不存在“从一而终”的观念,南宋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中国古代非常强调等级关系,为官者如此,婚姻上也不例外。婚姻的等级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封号的不同。
为了奖励家族中的女性,南宋朝廷会采取封诰官员母亲或妻子的办法,来表彰她们相夫教子的功劳,鼓励他们为家族有更多的付出,这就是命妇制。这一制度规定将宫廷中的嫔妃称作内命妇,宫廷外的大臣们的妻、母称为外命妇。作为命妇可以享受各种礼节上的待遇。命妇封号的名称与官位相联系,如外命妇的封号可分为九等,有夫人、宜人、令人、恭人、硕人、安人、孺人等,等级分明。[3]对于婚前为一般家庭的女子,若夫君和儿子无功者就不受封,而有功者死后也可获得相应的封号。明州史氏家族中的不少女主人享受过各种不同的封号,不仅是一个正妻,一夫多妻下的众多妻子同样受封。比如:
(一)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