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刘克庄传》中说:刘克庄,福建人,以荫补为将士郎,后为真州录事参军、潮州能判。曾因《落梅》诗获罪,不仕二十年。之后,为宋理宗所赏识。又因弹劾史嵩之而被贬至漳州,由此怀恨在心。贾似道入相后,他就首论史嵩之“以借助灭残金为战”,“以厚币奉倴(地名,在河北滦南县)盞为和”,“以清野蹙国为守”,认为“若非天去其疾,他日必贻宗社之忧”,罪不可赦。当他得知皇帝已诏告史嵩之不予起复,守本官致仕。仍然不依不饶,上“奏嵩之有无父之罪四,无君之罪七”,当史嵩之以除观文殿大学士致仕时,他更是变本加厉地“复奏嵩之忠孝有亏”。这时又有“传嵩之将复相者”,刘克庄更进读九朝通略,用寇准、李纲、陈康伯三人“以忠义之气吞敌人”的事例,暗指史嵩之“不论其人节气”而为边帅及中外所寒心。最后,他说:臣知陛下万无此事设,或有之,无误不小。嵩之以埒国之富震主之威,廖为恭顺阴怀怨毒外岂可付以寸铁,内岂可假以寸权。愿陛下熟虑。继续向史嵩之发难,以报旧仇。
四如《方岳传》中说:方岳,字巨山,进士出身,与刘克庄因诗而齐名,历任教授。他在1232年(绍定五年),获省试第一,殿试已属首选,因言语冒犯了史弥远被“抑置第七,调南康军及滁州教授”,于是对于史氏家族怀有疑心,“先是史嵩之在鄂渚主和议,北使王檝有割江之请,岳尝代葵书稿责嵩之,嵩之怒嗾言者论之间居四年”,之后,史嵩之在守父丧时遭去职。有人以此来报复史嵩之。成为又一桩疑案。
五如《许月卿传》中说:“许月卿,字太空,年十六乡试冠亚,选往魏了翁闻六经之要”,是个年轻有为的人,1240年(嘉熙四年)进士及第,不久正遇上徐元杰力攻史嵩之的事,后听说:徐元杰被“嵩之阴杀之”。这样,“月卿率三学诸生伏阙讼冤”。理宗嘉其忠。这也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条件下所下的断语。而外畏嵩之目为狂士,除京教授。
六如《家大酉传》中所说:家大酉,进士出身,他与宰相史嵩之的关系很明确,一是“所论不合”;二是“因吴曦叛变而弃官”,最后被罢官,心生怨恨。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冤案来干扰呢?《郭磊卿传》点到了对于史嵩之怀疑的原因,认为是史嵩之家族“三世相位”,引起大家不满。他认为史嵩之为什么会强势压人?“势可炙手多怙权不法”,杖恃家族有权可以不守法。郭磊卿自认为自己是个敢于打抱不平的人,他敢于弹劾权威人士,于是他就上奏皇帝。但郭磊卿却因此而被罢掉起居郎一职,于是,他又怀疑是“嵩之耳目所为”。最后郭磊卿“愤不得言径出国门求去”,自己却“郁郁不得志呜咽而卒”。[15]
其实,这是一桩无头案,换言之它是一桩冤案。我们之所以称它是一桩无头案,或一桩冤案。是因为,根据宋朝法律规定:“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16]其他罪责也可采取贬职、罚款(罚铜)、罢官、长期监禁。儿子犯罪父子同罚,居家待罪,及至流放。若史嵩之真有这些罪名,在他居家的十三年中,完全有充分的时间来进行查证、判决。而事实上史嵩之一直在家乡安度晚年,直到最后正常死亡,并无判刑或判罪的迹象。所以,所有加在史嵩之头上的这些“罪状”都是属于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捕风捉影现象,既没有犯罪的具体事实,又不能作为办罪的依据,只得下令让其提前退休,以安抚太学生和官吏们,来了结此事。
而在1256年(宝祐四年)春,又授以观文殿大学士,并加食邑。第二年八月癸巳病死时,还“遣表上,帝辍朝”,加赠少师、安德军节度使,进封鲁国公,谥忠简,以家讳改谥庄肃。后在德祐初年,为了搞平衡,又“以右正言徐直方言被夺谥”,朝廷始终不渝地坚持了不予定罪的原则。[17]所以有人认为,这是一些官吏和太学生故意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