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的实践本质,决定艺术的外在表现特征。艺术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决定艺术必然具有形象性、主体性、审美性等基本特征。
一、形象性
艺术是以艺术形象的特殊形式来反映生活的。俄文论家普列汉诺夫说:“艺术既表现人们的感情,也表现人们的思想,但并非抽象的表现,而是用生动的形象来表现。这就是艺术的最主要特点。”可从三点理解艺术的这一特征。
1.艺术形象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
所有艺术形象都是具体的、感性的,也都体现一定思想情感,都是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不同艺术门类的艺术形象,这种统一具有不同的特点。就雕塑绘画等造型艺术而言,是于再现生活的艺术形象中渗透艺术家的思想情感,这种统一表现为主观因素融汇在客观形象中。达·芬奇《蒙娜丽莎》是以佛罗伦萨一位富商妻子为模特创作的。画中蒙娜丽莎在小溪、树丛、雾霭等多重背景凸显下向我们展现出她那眼神炯慧、表情静美、动作雅致、令人销魂的永恒形象,流露出这一时代人们竭力冲决中世纪宗教禁锢和封建统治的藩篱追求世俗生活和现实幸福的巨大热情,闪射出人文主义的思想光华。就音乐、文学等表现艺术而言,这种统一则主要表现为客观因素消融于主观因素之中。民间艺术家华彦钧的二胡独奏《二泉映月》,随着低沉凄怆的旋律**起,听者不知不觉进入那个战乱频仍、苦难深重的旧时代,主旋律的回环萦绕一瞬间我们与演奏家那颗饱尝忧患、执着不已的襟怀产生强烈共振。于是,一副催人画面浮现在眼前:在清冷月光下一位须发花白、脚步蹒跚的老人,手拄拐杖由偏僻的街巷逶迤而来。这不正是旧社会艺人一生坎坷沧桑的音乐写照吗?这种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在不同艺术门类中有所偏重而不可有所偏废。
2.艺术形象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
任何艺术作品都是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艺术欣赏时,直接作用于欣赏者感官的是艺术形式,但形式能够感动人启悟人,因为形式生动鲜明地体现出深刻的思想内容。西汉刘安《淮南子》论及绘画:“画西施之面,美而不可说;规孟贲之目,大而不可畏:君形者亡焉。”就是说,美人西施之面容虽画得姣好但不能让人爱怜,虎将孟贲的眼睛虽画得圆睁但不能使人敬畏;因为画家没有通过外在形象把握住人物内在精神。魏晋画家顾恺之提出“以形写神”论断,谢赫则提出“气韵生动”理论。这些都是在艺术实践发展基础上提倡,绘画艺术形象的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的有机统一的特质。其他各门艺术也以不同方式媒介实现着艺术作品中形式与内容的高度统一。
3.艺术形象是个性与共性的统一
无数艺术实践表明,成功艺术形象既具有鲜明独特个性,又具有丰富广泛的社会概括性。这种个性与共性高度统一,为艺术形象赋予永恒的艺术生命力。对此中外论家多有精论。清代批评家金圣叹赞叹《水浒传》人物形象的成功塑造:“一百单八人,人有其性情,人有其气质,人有其形状,人有其声口。”就是说,一百单八梁山好汉人人都是独特个性与广泛共性的统一,是富于内涵的艺术典型。
二、主体性
艺术生产作为特殊的精神生产,决定了艺术必然具有主体性特征。即艺术形象反映社会生活的同时,总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形态融入创作主体、欣赏主体的思想情感,从而体现出鲜明的创新性。而且,这一特性是体现在艺术生产的全过程中。
1.艺术创作具有主体性的特点
艺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因为在艺术创作过程中,作为创作主体的艺术家必须发挥其主体能动性,才能创造出比现实生活形象“更集中、更广泛、更深刻、更典型”的艺术作品。所以艺术创作离不开社会生活,更离不开创造主体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