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当前空间法律规定本身就存在着一些天然的不自足。直接导致的就是资源分配和损害责任分担的不公平。我认为这有年代久远缺乏更新的原因,也有过于追求理想的原因,更有本身即具有疏漏的原因。《空间条约》第三条所述:“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如今的空间探索国家并没有提出对外层空间的主权要求,他们只是事实的占有了那一部分外层空间资源,并排斥他国的使用。所以他们是遵守国际法的世界良好公民。当有国家来伸张自己应有的权利的时候,这些缺乏权利保障的国家就会成为恶意践踏国际法的罪魁。当把第三条严格使用到现在,那么无疑会和她的第一条“共同利益原则”形成矛盾。再如《损害赔偿公约》中第三条:一发射国外空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之其他地方对另一发射国之外空物体或此种外空物体所载之人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唯有损害系由于前一国家之过失或其所负责之人之过失,该国始有责任。那么发射国因为能够掌握到更为翔实的信息,可能隐蔽事故发生的真相而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还有如上已经描述过的显现的过于理想的《登记公约》,我们人类对待资源都应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利用,等到空间垃圾遮天蔽日,完全没法让航天器飞行通过的时候各国再来探讨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担未免言之已迟。
只有承认外层空间国际法领域现状的非均衡,才能让我们从现实的角度去考虑怎么做才能更可行。这就要求我们从现行的外层空间法律中寻求一个折中。
2.外层空间立法探索
《外层空间条约》(OuterSpaceTreaty)又名《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供签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无限期有效。到1985年6月30日止已有84个缔约国和30个签署国。它是196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探索与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的宣言》的补充和发展,故又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是有关外层空间的基本法。
主要内容有:各国皆有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自由;各国不得将外层空间占为己有;不得在绕地球的轨道上、天体(星球)、外层空间放置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禁止在天体上建立军事基地和进行军事演习;利用外层空间应避免对地球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等。外层空间:又称“宇宙空间”。指地球大气层以上的空间。按目前国际条约规定,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可以自由进入。外层空间的天体(月球等)不得成为任何国家的占有对象。
该条约是国际空间法的基础,号称“空间宪法”,规定了从事航天活动所应遵守的10项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