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世界各国陆续制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无法适应基因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如1998年欧洲19个国家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但该协议只是一个国际条约,需要由各国通过法定程序将其转变为国内法,才能生效,同时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还需要对之进一步加以细化。我国对基因工程安全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同样不能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总之,现实情况和立法状况都告诉我们,我国现在亟须一部对基因资源的研究、开发、利用、转让,以及有关部门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职责划分等方面做出系统规范的法律。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工作,以引导和规范基因技术的运用,使之得到严密细致的法律控制,以避免法律的迟到。
三、外层空间法学
外层空间是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空间。任何国家不能主张权利的空间。也是调整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活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外层空间有两个原则:一是外层空间供各国自由探索和使用;二是外层空间不得为任何国家所占有。
1.外层空间探索开发的现状
当人类扩大自己活动范围的时候总是需要新的自我约束避免新的自由带来的无序。我们花了数百年的时间来让我们的国际法逐渐完善。在即使是到了现在,我们仍然必须承认对与我们这个行星内层空间的管理仍然是不完美的,在海洋法,南北极的管理中,我们就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去做。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就需要有一种纵横捭阖的气魄。然而这种可贵的气魄必须要有一个强大后盾的支持。
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势本来就可以用来辅助制作一个普遍性的国际标准。然而却没有一个完美的标准。首先,这样一个国际条约很有可能潜在的照顾到了强势的国家而忽略了弱势国家的利益。从他的貌似公平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制定者阴险的初衷。其次,在这样一个国际形势瞬息万变,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里。我们拿昨天的条约与习惯来适用今天的新事物。那么我们有失于沉浸偏颇的泥沼。除此以外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强势的国家形成了与国际法公平适用的激烈冲突。当我们回顾巴拿马和南斯拉夫十年来的历史,我们就能够得到比较好的佐证。遗憾的是我们没有一个强硬的惩罚机制。
当我们拿以上的诸多分析来印证外层空间中应该或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会发现那些在内层空间我们无法完美解决的国际法问题在外层空间中暴露更加明显。如果从头开始描述就应该涉及它的定义。
外层空间对于人类来说应该定义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它体现出的又不仅仅是如同石油煤矿那样的可供开发利用的经济价值。更为宝贵的是她的可供科学探索价值。在日后不远的某一天,如果人类仍存在我们必将从这一个广袤无垠的领域获得大量我们急需的矿藏能源,而且我相信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对这些实际存在的物理资源的探索过程中获得文明层次的提升。这绝不是科幻小说里的内容。我们只是希望这种文明层次的提升能够惠及我们这颗蔚蓝行星上的芸芸众生,而不是成为少数国家,少数组织的特权。然而诸多问题接踵而至。人们在应接不暇的争议中努力寻求完美的解答。人们致力于寻求均衡与平等的法律。然而我却要说绝对的均衡在当前是无法实现的,天平两边注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向强者倾斜。真正需要努力成就的是不断地寻求折中。我们不能把强弱悬殊的两方进行力量的重新分配,那么我们就只能去不断地去微调游码。来尽量地让相对容易受侵犯的那一方受到相当的补偿。
当前外层空间的利用与分配上并不均衡,而这种状况将会长期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