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法的调整对象的再认识。要回答什么是法,首先一点是要明确法的调整对象。关于法的调整对象,法理学界一致认为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或者进一步说是人与人的行为关系。可持续发展研究的重点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们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保护环境、维护自然利益的法时,所考虑的首先是自然的利益和发展需要,而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是没有意志的,但有自己存在和发展的利益,这种利益与人的利益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上是一致的,而且客观地要求法予以承认和保护。
第二,对法律关系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再认识。如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外太空开发法律的主体是全人类还是国际组织。
第三,对法律思想的在认识。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可以把法律思想分为两类:一是非持续发展法律思想;二是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我国学者陈泉生把近代法律思想概括为个人主义,现代法律思想概括为团体主义,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概括为生态主义。法律思想从个人主义到团体主义的转变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转变仍没有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圈子,把人与自然割裂开看问题,属于非持续发展法律思想。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的出现,改变了以往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观念,树立了人与自然共同持续发展的观念,是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和变革。
第四,对法的价值的再认识。可持续发展和法现实发展的要求让我们对法的作用又有了新的认识。首先,促进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已成为法的主要职能。从终极目的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存在前提下的发展,一切制度都要为这个目的服务,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形式必然要把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其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扩大了法的作用的范围。以往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受法的调整,可持续发展客观地要求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扩大了法作用的范围,从法的发展趋势看法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作用的范围也将越来越大。
思考题
1.法学流派有哪些?
2.法学体系有哪些?
3.法的本质有哪些?
4.发的价值有哪些?
5.法学的新发展有哪些?
参考资料
1.魏振瀛:《法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魏振瀛:《民法(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孙国祥:《刑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