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茨认为,用自然科学方法研究的对象无论多么复杂,都是存在于观察者的世界中的客体,属于第一级构造。而社会科学的对象是人及其活动,人不仅是研究者所观察的客体,也是具有他自己在先解释的世界的存在,他与研究者之间的关系是共处于社会实在中的同伴,每个人既是观察者,又是被观察的对象,属于第二级构造。据此,舒茨把狄尔泰、韦伯阐述的“理解”看成社会学研究应使用的一种主要方式:把社会行动解释为行动者赋予其行动的意义,即在行动者看来他的行动所具有的意义。但舒茨与韦伯把“理解”当作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规范原则不同,把解释主观意义视为生活世界在观念上的类型化,认为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解释他们自己的行动以及人际互动所实际运用的方式。“理解”有可能在运用观察方法和研究方法之前就已把握了纯粹的或绝对的事实。在这个意义上,包括对主观意义的解释在内的全部“理解”问题,涉及三个既相互有别又彼此联系的不同层次问题。①“理解”首先是一个哲学认识论问题。“理解”植根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之中,它包含个人通过其具体存在所经历的日常经验的丰富整体性;它在认识中从纯粹事实里排除了知觉、感觉因素,强调感性事实以纯粹事实为基础,并随着后者的变化而变化。②“理解”是关于人类事件的日常知识的经验形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从一开始就把世界解释为属人的、充满意义的世界。理解他人除了把他人存在的躯体理解为心理—生理统一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外,还要把他人的各种行动作为一个具有意图的创造活动来看待。③“理解”是社会科学特有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向传统的科学观所崇尚的感觉至高地位、认知必须从感觉出发、用自然科学的理想模式建构社会科学等观点提出了严重挑战。它强调自然实在与社会实在之间的本质区别,要求人们审慎地鉴别以下事实:人不仅是科学家观察领域中的一个要素,也是他自己的行动领域的先在解释者;人的公开的外显的行为只是他全部行为中的一个片断;试图理解社会实在的人,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是,通过领会一种行动对于他、对于社会世界的坐标轴所具有的意义来理解行动者的主观性。
舒茨把重新建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解释自己世界的方式规定为现象学社会学的任务。他把自己的观点称为“自然态度构成的现象学”,实际上它是一种用自然观点研究社会的“社会学的社会学”,即关于人类社会怎样才是可能的知识的社会学。
加芬克尔试图从经验研究上证实舒茨的观点。按照他的界定,民俗学方法论是指“研究作为有组织的、人为的日常生活实践的持续实现之表征性表达和其他实践行动的合理性质”。他还解释说,“民俗学方法论把日常生活当作使这些活动成为明显合理的和对一切实际目标而言都能成立的社会成员们的方法加以分析,亦即当作平凡的日常活动的组织而应该加以阐释的方法加以分析”。它关心人们使用什么手段赋予日常生活世界以意义,即关注人们怎样使用语言和其他符号为日常生活实在添加秩序和各种模式的意义,把实践行动解释成合理的。因此,语言符号及其意义表达问题就成为民俗学方法论的关注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