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体系
法的价值体系可以看成是一组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由不同而又相联系的几种法的价值类型组成。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我们将法律价值进行以下分类:①个体价值、群体价值。法律的个体价值就是个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个体的实际效应,一般包括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等。所谓法律的群体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该群体的实际效应。法律价值应当是多元的,但“主导法律价值总是特定的,总是代表着能把法律价值具体化到法律规范中的那一部分主体与法律之间的实践关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所体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追求。②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或零价值)和负价值。这是按照法律价值追求与法律的实际效应关系来分的。广义的价值包括法的正价值和法的负价值,其中负价值是指法对主体需要实现的阻碍和破坏作用,零价值是指法律对一定主体既无益也无害,而狭义的法的价值仅指法的正价值,即法的有益性、有用性。③除此之外,法律价值还可按功能和性质分为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而按历史阶段分为奴隶制法律价值、封建制法律价值、资产阶级法律价值和社会主义法律价值。按法律对主体的应用形式分为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等不一而足。
除了以上各种分类方法之外,正如上文对法的价值的释义一样,法的价值分为法的目的价值和法的形式价值是相当具有现实意义的。下面予以简要介绍: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产生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它具有两方面的属性:一是,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因为法调整的是多种多样的社会关系和千差万别的人的需求,所以其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成为必然,例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都是重要的目的价值,但却不是目的价值的全部。二是,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即法所追求的诸多的目的价值是按照一定的位阶排列组合在一起的,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
法的形式价值即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价值,它是区分“良法”和“恶法”的依据。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内容,如公开性、稳定性、严谨性、灵活性、实用性、明确性、简练性等。一句话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价值,它就不是“良法”,它追求的社会价值必然会归于虚幻。
3.意义
研究法的价值理论,对法制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