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交易成本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在某种条件下,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广义交易成本是为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全部资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在签订契约关系时,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这种代价的大小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晰度有关。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它可以有许多形式:①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②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③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④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连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斯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都是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基于这种认识,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2.以G.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
这个学派是由威克塞尔(K·Wiksell)的契约理论发展而来的,他们不同意关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准则,而强调所有权、法律制度对于制定和履行契约的重要作用。G.布坎南认为,权利除了“所有”的含义之外,还有逃避灾难、要求赔偿,要求履行契约的权利,因此对资源进行交换,实际上是合法的权利间的交换。由此他认为,只要权利界区清晰,交易自愿,资源配置就必然有效。从这一点出发,G.布坎南等人把科斯定理表述为:只要交易是自愿的,那么初始的合法权利的配置与资源配置有效性无关。换句话说,即使权力初始配置不合理或不公正,只要界区清楚,且产权可自由转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可保证,所以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应是产权界区和产权转让。根据对科斯定理的这种解释,他们对科斯所举的案例给出了另一种解决方式:如果火车被赋予排烟火权(不讨论这种权利是否合理),只要这种权利明确,且可以转让,那么,农场主便可出价购买这种权利,使火车主同意不排烟火:相反,若农场主具有禁止火车排烟火的权利(不论这种权利的授予是否合理),只要这种权利明确,且可以转让,火车主便可购买这种权利,即以一定的赔偿取得继续排放烟火的权利。显然,只要产权明晰,且可自由转让,那么,初始权力配置即使不公正,结果也可实现资源配置有效性的重要条件。
3.以C.舒尔茨()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