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前五个研究方向始终站在学科前沿,在国内具有明显的学术特色和优势:①法理学。学术带头人为张文显教授、姚建宗教授。本方向20年多来一直居于国内学术发展的最前沿,始终是我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引领者和推动者,提出并论证了许多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原创性的学术理论观点。②西方法哲学。学术带头人为邓正来教授。本方向是国内高校同类研究方向中起步较早、影响最大的,在推动国内法学界对本领域的研究方面做出了令人瞩目的成就。③法律社会学。学术带头人为马新福教授。本方向在国内起步较早,并以理论法社会学研究和法律发展研究为基本特色。④法律文化学。学术带头人为霍存福教授。本方向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为重点,并引入文化学、语言学、符号学和社会学等的理论与方法,实现了从单纯的历史研究范式向综合的多维视角研究范式的转换。⑤法律经济学。学术带头人为张文显教授、徐卫东教授。本方向在国内发展较早,在法律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现代企业制度的法理研究走在国内前列。
2.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应用法学通常是指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并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如刑法学,民法学等。它是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分为比较法学,国内法学,国际法学,外国法学。
3.边缘法学
人们通常说的“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心理学、法医学等。边缘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门类,在法律科学日益深入发展中不断地显露出它的社会魅力,成为法律科学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新亮点,是法学发展重要的里程碑。
一个世纪以来,由于西方法学思想的束缚和禁锢,中国法律人始终背负着沉重的包袱,难以改变业已形成的思维模式。随着法律观念的革新,我国法律界开始对边缘法学及其分支学科有所认识并应用于法律实践。但是,认识的速度和实施的进程非常缓慢,还不能适应法制现代化的需要。特别是对边缘法学的综合能力以及存在意义、价值和地位认知还相当肤浅,需要进一步加以阐释。边缘法学的产生,既为法律人提出了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也为关心法律的社会学者提出了一个实际的问题。法律人仅仅了解、懂得法律是不够的,必须不断地丰富自己的内涵,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尽可能了解边缘法学的有关知识和方法,以便在法律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技高一筹,多一份胜算的把握。关心法律的社会学者也要深入地了解法律和法学,使非法律的知识和方法尽快地转化为具有法律特点的东西,为法律人应用提供成熟的经验和容易掌握的方法,促进法律的更新和升级。
在现代社会,就法论法已全面暴露出法律科学在自身发展和社会实践中的历史局限性,它既不能拯救法学本身,也不能拯救现实社会。法学的发展只有在广阔的社会生活中以各种科学知识为依托,才能不断完善法学体系,提升法学在解决现实问题方面的能力,这越来越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共识。实践表明,法学的研究、法律的实施,如果仅仅局限在自我筑起的小圈子里,不仅阻碍了法律人的视野,也缺少了解决现实问题的活力,自我束缚了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和途径,无形中降低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作用和功能。这是自我毁灭的征候,是国家和法律人不能不认真对待的根本性问题。
边缘法学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正在发挥两大作用。一是引起法律人观念的巨大变化,摆脱一百年来形成的就法论法的狭隘意识,以超越法律本身的宽阔视野和思路应对法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这是边缘法学的理论意义。二是为法学提供了新鲜方法论的支持。一百年来法律人研究法律和实践法律无不遵循法律中已经形成的方法和途径,把自己封闭在法学的森严壁垒中不能自拔,因而在面对复杂的现实生活时则往往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边缘法学的产生和参与,为法学的进步和法律的实践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上提供了新的出路。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82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62页。
[3] 《列宁选集》,第3卷,2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