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通常泛指以19世纪孔德(1798—1857年)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的各派资产阶级法学,也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学派认为各种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哲理法学派(如康德、黑格尔的法学派别)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然法,至于应然法和道德则是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由此可以自然推定出恶法亦法的观点,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
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目前,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西方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审判战犯的需要,驳斥其为自己辩护时所说“所有行为皆是遵守当时的法律和服从命令”,援用自然法中恶法非法的观点对其辩护予以否定,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自然法学派复兴,新自然法学派受到普遍的关注。但哈特的学说呈现出一种向自然法靠近的趋势,依然较为流行,因此新分析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仍呈旗鼓相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资产阶级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或其他哲理法学派。
4.社会法学派
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又译社会学法学派。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第一,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第二,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社会法学派:从社会本位出发,把法学的传统方法同社会学的概念观点、理论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整合的法学流派。
庞德曾将社会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主要是分析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区别归纳为以下几点:该派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它将法当作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它强调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它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
在20世纪的西方法学中,还有不少派别虽与庞德等人的社会法学派观点有所不同,而在许多基本观点上又极为类似,因此可列为社会法学派的支派,如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欧洲大陆各国的自由法学派、利益法学派、北欧各国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及心理学法学派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学派在理论上并无显著改变,但在方法论上日益与自然科学或综合学科结合而成为一种应用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