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德国的普芬多夫和沃尔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2.历史法学派
18世纪末19世纪初,在德国形成了以胡果和萨维尼等为首的历史法学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该学派诞生之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并统治欧洲法学界长达近一个世纪。
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历史法学派的先驱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贝克曼(Beckmann),而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则是胡果。胡果(GustavHugo,1764—1844年)的主要著作是《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年)、《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年)、《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年)等。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学生、德国著名私法学家萨维尼(,1779—1861年),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年)、《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年)、《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年)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年)等。继胡果和萨维尼之后,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萨维尼的学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年),其主要著作有《习惯法》(全2卷,1828—1837年)、《潘德克顿教科书》(1838年)、《教会法入门》(1840年)和《法理学教程》(全2卷,1841—1847年)等。除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还有艾希霍恩(,1781—1854年)、温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系统论述历史法学派之基本观点的是萨维尼。他通过对法的产生、法的本质和法的基础三个问题的阐述,表达了该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他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像艺术和音乐一样,都是他们的文化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强加给他们。”“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内部的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没有绝对停息的时候,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识一样,总是在运动和发展中。“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法便趋于消逝。”
萨维尼认为,法的发展呈现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直接存在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中,并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中,出现了学术法。此时,法具有两重性质: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学家手中一门特殊的科学。当然,能够促使该阶段法发展的法学家,必须是那种具有敏锐的历史眼光,又有渊博知识的人,而这样的法学家现在在德国还很少,所以,在德国还未具备开展统一立法的条件。第三阶段就是编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阶段,也要谨慎立法。
3.实证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