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希望……(在私人关系中)遵守诺言并且履行义务……就必须一开始就慎重考虑你是否能够胜任。如果你……让自己为不明智的义务所束缚,你会发现自己处于进退不能的境地。如果你确信自己不可能遵守诺言、维持正义(敕谕把正义定义为履行义务),你最好立刻放弃你的(私人)诺言。从古代起就不乏例子,伟人和英雄惨遭不幸,死后留下污名,只因为他们信守小节、不辨大义,或因为忽略公共职责正道,信守私人关系。
如我们已经提到的,所有这些认为“忠”比“义理”重要的指示都没有提到“义理”二字,但每个日本人都知道这个说法,“因为义理,我无法行使正义”。敕谕用另一种方法表达:“如果你确信自己不能遵守诺言(你的个人义务),维持正义……”敕谕以天皇权威的名义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当抛弃义理。谨记,义理只是较低准则。人们只要遵守了较高准则,就是有德之人。
称颂“忠”的圣典是日本最为根本的文件。但很难说,它对义理隐晦的贬损是否会削弱公众对义理这一职责的担当。日本人经常引用敕谕的其他部分——“正义即履行义务”“心诚者,万事可成”——来为自己及他人的行为解释和辩护。但是,尽管引用这些都很得当,日本人却很少提及那些反对信守私人关系的告诫。在今天,义理依然是重要的美德,在日本说一个人“不懂义理”是对他最严厉的谴责。
日本伦理观并不会因为引入一个较高法则的概念就得到简化。正如同他们常常夸耀的,日本人没有一个现成的、普遍适用的美德标准来衡量所有善行。在大部分文化中,一个人越是具有善良、节俭等美德,事业越成功,他就越有自尊。他们设立的人生目标通常都是幸福、权力、自由、社会地位的提高,等等。但日本人遵循一些更为特定的准则。无论是在封建时期还是在《军人敕谕》中,哪怕在讨论较高法则时,对等级制中高位者的义务也要压倒对低位者的义务。它们不是普遍适用的,而是针对各个阶层的。较高法则对西方人而言,通常意味着对忠诚本身的坚守,而不是对某个特定的人或者特定事业的忠诚。但对日本人来说并非如此。
如果问近代日本人,哪种道德品质可以超越所有“圈子”的限制,他们通常都会选择“诚”(makoto)。大隈伯爵在讨论日本人的伦理观时说,诚是“所有准则中的准则;所有道德教诲的基础都包含在这一个词中。除了这孤零零的一个‘诚’外,我们古代用语中就没有其他表达道德的词了”。日本近代小说家们曾在20世纪初期提倡新的西方个人主义,但如今他们也对西方式的方案感到不满,而试图提倡把“诚心”作为唯一的、真正的“主义”。
这种对“诚”在道德上的强调得到了《军人敕谕》的支持。敕谕的最前面是一篇历史序言,相当于列举华盛顿、杰弗逊和其他“建国之父”的美国式序言。在日本,以下这段话提及了“恩”和“忠”,把全文推向**。
朕赖汝等为股肱,汝等仰朕为首领。朕能否保护国家以报上天之恩,报祖宗之恩,端赖汝等克尽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