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认为:由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经手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等涉案人员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招聘广告》、《出国信息》、《用工合同》、办理出国手续交款凭证(复印件)、出国机票(复印件)、在南非强迫卖-**时记录的酒水单(复印件)、隋某在南非用过的记录本、记录按摩技师行为规范准则等内容的“十二条”(复印件)、于涛的租房协议(复印件)、于涛在《南非华人报》刊登的广告复印件、南非警方现场拍摄的大量物品照片、江边棒子族自治州公安局对被告人刘祥作的询问笔录、大江省公安厅关于在南非查找陈倩、栾小敏、姜x艳未果的情况说明、调取广东省于涛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7月8日于涛到广州coco市娱乐俱乐部应聘被抓获的情况说明、侦查被告人于涛、姜天军(林姜)、赵铁成、刘祥犯罪事实经过、抓捕经过、于涛的护照、姜天军(林姜)的户籍底卡、林姜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赵铁成的护照(复印件)……)等41份证据提取合法,均真实有效。
由侦查机关提供的林姜故意杀(伤)人、脱逃事实的供述、证人、证言、同案犯郎某某的供述、孙某某的供述、潘某某的供述、赵某的供述、孙某某的供述、法医鉴定结论、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断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xx市公安局逮捕证、xx市看守所证明、辽宁省大连监狱(1998)15号文件、江东县公安局警察王x、汪xx证明、询问张xx笔录、大江省公安厅鉴定书结论、四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确凿,真实有效。
以上几个方面材料在卷,四名被告人均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查:被告人于涛有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林姜开庭时提出,在侦查阶段公安人员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所供一切材料均不属实,休庭后,经检察机关调查省公安厅办案人及大江省看守所和被告人提供的同监犯人,均证实无此事实,林姜还检举揭发被告人于涛在南非绑架他人的线索,经查证不属实。
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涛、林姜无视国法,以招募出国劳务人员为名,采用欺骗手段,组织多名天朝妇女到国外卖-**,且控制多人从事卖-**之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卖-**罪,且在境外组织妇女强迫卖-**过程中,向被害人传授卖-**方法,以恐吓、威胁、打骂手段,强迫多人多次从事卖-**,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造成极坏的国际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铁成明知于涛等人组织他人卖-**而协助看管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罪,且在境外协助组织多人卖-**,情节严重。
被告人刘祥明知于涛等人组织他人卖-**而帮助招募妇女出境卖-**,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罪,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以胁迫手段,与失去人身自由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姜强-奸妇女多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姜于200x年在一起民间纠纷中,故意指使他人持枪向人群开枪,致人重伤、死亡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伤)人罪,被告人林姜在共同杀(伤)人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但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对激化矛盾有直接责任,可对被告人林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被逮捕后,在监管期间趁人不备脱逃之行为,已构成脱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涛犯组织他人卖-**罪、强-奸罪;被告人林姜犯强-奸罪、故意杀(伤)人罪、脱逃罪;被告人赵铁成犯协助他人卖-**罪、强-奸罪;被告人刘祥犯协助组织他人卖-**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姜犯强迫妇女卖-**罪的罪名不当,应定组织他人卖-**罪,关于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与被害人是通奸不是强-奸的辩解,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