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儿童拥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对于儿童拥有的权利,从保护的角度所强调的对儿童的保护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而是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在实施上强调对儿童负有责任的国家、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为此,在对儿童的保护上应该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均以儿童利益为重的至上原则;指向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质量得到尊重的儿童尊严的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都必须认真倾听儿童的意见并得到尊重的原则;所有儿童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忽视无歧视的原则。
基于此,当时就任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的汉姆柏格在阐明《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时进一步地强调并细化了对这四个原则的理解:
1.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即儿童的最大利益(见条约第3条)。强调凡是涉及儿童利益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无论在战争、灾难还是其他任何事情中,凡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的利益为重,也就是“儿童优先”。
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即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见条约第6条)。强调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为此需尊重儿童生存发展的权利,并且这种尊重要以儿童的健康生存、优先发展为重,任何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都是违反公约的,都是损害儿童尊严的。
3.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
即尊重儿童的意见(见条约第12条)。强调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何种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是富有还是贫穷,他们都必须得到充分和平等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同时在涉及他们事务时必须享有发言权,自己的声音能够得到倾听。
4.无歧视原则
即无差别原则(见条约第2条)。强调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民族、语言、宗教、贫富、生活文化背景、政治观点、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基于保障这四个基本原则的实现,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强调了儿童拥有的十项权利:
1.儿童的生存权。
2.儿童的健康权。
3.儿童的姓名权、国籍权和肖像权。
4.儿童的名誉权、荣誉权、智力成果权。
5.儿童的教育权。
6.儿童接受抚养权和继承遗产权。
7.儿童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权。
8.儿童达到就业年龄的劳动权。
9.儿童危机援救权。
10.儿童的司法保护权。
《儿童权利公约》所强调的原则以及对儿童权利的关注,迫使学校的教育管理者必须思考,我们在自己的学校管理中是否真正地做到了对儿童权利的尊重?我们是否都真心实意爱孩子?我们是否用完整的爱和健康的爱关注孩子?在学校的管理中我们对孩子的爱是否包含了对孩子的了解、尊重、关怀、给予、责任。如果我们的爱缺失了了解,爱就是盲目的;缺失了足够的尊重,爱就会变为支配与控制;缺失了关怀和给予,爱就是空洞和苍白的;缺失了责任,爱就是轻薄的。在现实的学校管理中,作为管理者,我们的学习生活常常很少从学生的需要、兴趣出发组织学习内容,很少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感受,很少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处境。我们更多的是一味从自己的愿望出发,总是从成人的视角,以成人为中心看待学校的管理。这种以成人中心,说到底也就是自我中心、个人中心,对儿童的发展常常表现出一种专制特征。所以,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我们需要多从自身找原因,以改进学校管理,而不要借着孩子的名义,推卸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全纳教育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