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证儿童有自由的空间,使儿童有安全感,保护他们的发展。
5.帮助教师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改善师生关系。
在“爱生学校”建设的过程中,非常强调儿童参与权的保障与实现。儿童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儿童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是教育的基石。《儿童权利公约》是迄今为止对儿童权利阐述和规定最为具体详细的、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在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之后,相继制定了保障和实现儿童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儿童权利改善的步伐。建设“爱生学校”,就是要创造一个儿童能够真正成为责任主体的、友善、平等的教育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在教育中充分认识儿童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对关系到自身的事务,有思考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儿童的参与权确保儿童了解自身的处境,并发展为社会技能,学会对社区发展负责任,并增强自我决策的能力。
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学校教育的对象是身心发育尚处在未定型阶段的青少年儿童,学校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促进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得到健康全面的发展。因此,儿童是学校教育中的主体性因素,学校、教师和教学活动,都是为了儿童而存在。由此可见,儿童的意愿能否被倾听和采纳,儿童自身的权利能否得到尊重并充分实现,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高质量的教育应该是儿童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并实现的教育。
但是,在我国长期的教育传统中,并没有对儿童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我们总是习惯把儿童当做“教育”“改造”和“驯化”的对象,而不是当做真正的权利主体去看待。虽然中国自古就有“尊老爱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教育家孔子更是提倡“慈幼”的主张。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人的这些主张的思想基点并不是儿童本身,而是作为齐家治国的政治手段,作为社会政治伦理维系“君君、臣臣、夫夫、子子”的伦理关系,他们更多是将儿童当做“工具”并没有给予保证儿童作为人本身在社会中应当享有的地位和权利。
三、全纳教育理念实现的需要
全纳教育是一种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过程,它主张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学校应当容纳所有的学生,在学校中要创造一种关注每一个人、加强合作、反对排斥和歧视的氛围,并按照学生的不同个性和需求来进行教学,促进所有学生的参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对全纳教育的理解,有两个层次,一是“全部纳入”,它强**育机会的公平性与教育机构的包容性;二是“全员参与”,它强调的是教育内容的适应性与教育对象的主动性。按照这两个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目前在第一个层次上实现的程度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如我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开展“随班就读”的规定,并进行大规模“随班就读”的实践,总结“随班就读”的经验,就是在这一层次所做的重要努力。但在第二个层次实现的程度上,我们还有很多不足。表现在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的关系还不够密切,应试的倾向还比较浓厚,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参与的程度还不够高,等等。
全纳教育的课程教学观认为,课程应该适应儿童的需要,而不是儿童去适应课程的需要。因此,学校应该提供学习各种课程的机会,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以适应具有不同能力和兴趣的学生。
全纳教育的课程教学观与国际教育课程观的发展趋势是完全吻合的,也与我国课程改革的指导方针是一致的。在国际上,各种课程教学观不断推陈出新,结构主义、建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等思想为课程的改革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的课程改革也颇受影响。总之,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是更加关注从学生的经验出发,促进学生自己建构知识;课程是为了学生,而不是学生为课程而学习;课程教学首要考虑的是学生的多样性和各自的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