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也有特别的程序。制定1954年宪法经过如下特别程序:第一,成立了专门的起草机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在1953年1月成立了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各方面代表人物和全国人民进行讨论。宪法草案初稿在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经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共八千多人的两个多月的讨论,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交全国人民进行了两个月的讨论,共一亿五千万人参加;第三,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在全国人民讨论后,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宪法草案又做了修改,由最高政权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再提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宪法的修改程序,1954年宪法第29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宪法的法律效力更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是与普通法律和直接依据宪法作出的具体宪法行为相比较而言的,其中最基本的宪法行为是立法活动。世界各国宪法大都有关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宪法确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规范限制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社会生活的具体规范。因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无论普通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其是依据宪法而制定的,事实上它们都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国务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有的法律的内容在宪法上可能没有直接的明确依据,但同样是依据宪法的规定而制定,只不过其依据是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或者是宪法上的多项相关规定。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前提必须是与宪法不抵触。这是保证一个国家具有统一宪法秩序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保障人权的需要。如果法律与宪法相抵触,该法律或全部无效,或者相抵触的部分无效。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当然也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日本刑法第两百条规定,对于杀害尊亲属者一律加罚。该条款被法院认为违反日本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而废止。又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双方作为监护人若对被监护人的意见不同,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以父亲的意见为最终意见。该条款被宪法法院认为违反了德国基本法关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男女平等的规定而废止。
4.现行宪法文本有关根本法地位的规定
在根据地时期,中国
共产党主持制定了若干宪法性文件,如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等。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据此,毛泽东于1949年10月1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