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十八大以来有关依宪治国的重要问题
第一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根本法是盛行于17世纪英国的一个古老概念,表达了统治者须受制于外在权威这一理念,后来在主权概念的冲击下衰落。18世纪美国复兴这一观念,根本法成文化为宪法,它强调约束主权的根本法与约束个人行为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发展了法院实施宪法保障根本法地位的机制,完成了根本法的法律化。根本法概念其后被注入基本权保障元素。
伴随着西学东渐和欧风美雨,根本法与立宪主义思想一起,漂洋过海,到达中国,成为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用以指称宪法的词汇,在宪法学理论界得到广泛认同。无论是民国时期还是新中国的宪法学,都承袭了宪法是根本法的思想渊源和传统,且根本法在当代中国还是一个规范用语,现行宪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和地位。鉴于宪法在近代中国的坎坷命运,以及宪法的政治性,须重新恢复根本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重视人权保障的宪法功能,完成中国的现代宪法转型。
1.宪法规定的内容更根本更重要
与法律相比较,宪法通常规定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及国家标志等,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宪法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这样,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是这样。不论资产阶级,还是无产阶级,在夺得政权以后,总是要颁布一个宪法来巩固统治。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还规定了联邦和各州权限的划分等。1936年苏俄宪法规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苏维埃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大问题。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政权形式,经济制度,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国家机构及其组织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但宪法不是包括所有的法律内容,不是法律大全,而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所以宪法又称为“母法”,其他法律称为“子法”。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
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内容的稳定性,并从形式上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作了比法律更为严格的规定。与普通法律的制定相比较,宪法的制定主要有两点不同:一是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会议等,该机构完成任务后即解散,如美国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法国1789年由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制宪会议,我国则成立了以毛泽东主席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为宪法起草机关。二是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宪法的通过一般要求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国家还需要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求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过半数同意即可。与普通法律的修改相比较,宪法的修改主要有三点不同:一是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能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二是修改宪法程序更为严格;三是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修改内容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