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一、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的确立过程
方向问题至关重要,道路问题事关国运。对于如何治理国家,法治是古今中外历史经验的总结。实行法治反对人治,在党和国家历史上,经历了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转变过程。可以说,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现在,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宪法的实施可以看作是对治国理政经验高度的概括,也是对人类宪政内涵的丰富和发展,使得中国共产党终于有了一个社会主义宪政的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
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但自1957年起基本被废弃。在建国初期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不断革命论指导下的周期性社会大规模运动,以及国家高度经济垄断造成的社会利益的单一性,使得革命党很自然地形成对战争年代管理和动员方式的路径依赖。“文革”带来的最直接和沉重的教训就是民众缺乏自由与尊严的保障,还有整个社会治理的扭曲与社会共识的缺失。
直到1979年,中共中央才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善了基本权利的内容体系,凸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第一次宪法体制上废除了最高领导职务终身制,是中共历史上的第一次。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执政党治国理政从单纯强调依法管理社会,走向强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执政党、规范国家机关和全体社会成员。1999年修改宪法,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中共第三代领导核心的治国方略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也表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认识和探索达到了一个新水平,表明中国共产党人治理国家的新理念的形成,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党的领导实践、途径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2002年,党的十六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004年胡锦涛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年12月4日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其特殊贡献在于对依法治国认识上的深化和提升,是法治理论上的一次新突破,也是法治理念上的一次新转型,鼓励全党和全国人民在困难中探索,在争议中觉醒,在实践中前行,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深刻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