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1日,全国政协委员马志伟建议宪法忠诚宣誓制度。“法制进程缓慢,是因为我们缺少展现法律权威的仪式,使政府官员体会不到法律意识对内心和行为的约束。”“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法,是我国法制的象征。一国对宪法的态度,就是该国对法制的态度。”“我们缺少展现法律权威的必要仪式,所以民众或许知道宪法是根本大法,但他们不知道宪法的具体功能,各级政府官员更体会不到一种神圣的法律意识对自己内心和行为的约束。”“在以下情况下考虑实行对宪法的忠诚宣誓制度:新的各级政府就任、政务类公务员就任以及其他重要的一般公务员就任时,应举行公开的对宪法的忠诚宣誓仪式;法官、检察官就任时,应举行公开的对宪法的忠诚宣誓仪式;在诉讼、听证等重要的程序活动中,应举行公开的对宪法的忠诚宣誓仪式;重要的选举活动中,应举行公开的对宪法的忠诚宣誓仪式。”
2004年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陈紫芸提交了一份关于“政府官员就任时应向宪法忠诚立誓”的建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以对宪法的忠诚宣誓为仪式,来唤起社会对法律的尊重,是世界上一些法治国家的成功做法。”“在各级政府官员就任,法官、检察官就任,或者在诉讼听证等重要程序活动中进行忠诚宣誓,会使宣誓者内心生起一种历史的神圣感。”“有关部门应该承担起相关职责,尽快制定方案,通过立法渠道,对宣誓誓词内容、程序、礼仪及监督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
2004年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韩方明提交了一份建立国家政治宣誓制度的提案,“政治宣誓制度的作用是通过庄严的仪式,不仅将国家权力掌握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职责公之于众,而且要求这种义务和职责由其本人当着全国人民或众人亲口说出,从而造成宣誓者的道德压力,使其担负法律责任、保守承诺,而不致失信于天下。”“应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上进行,通常在新一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第一次选举出新的领导班子时进行宣誓。”“宣誓者应取立正姿态,面向国旗,右手上举握拳状或扇状,左手置于宪法文本上。集体宣誓时,一人在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应在誓词上签名。当然,不同宣誓者也应有不同的宣誓内容,但以下内容是必须的:忠于宪法,忠于人民,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宪法和法律等。”“由人大予以立法保障并形成法律,将有助于营造出一个迈向民主、法制的宪政中国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