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外国实践
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制度,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是国际通行惯例。“盖宣誓,源于宗教信仰,基于人类对神忠诚之精神而产生”, “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孙中山曾指出,“今世界文明法治之国,莫不以宣誓为法治之根本手续”。
1215年英国大宪章规定,“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诏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有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利与让与,余等与诸男爵俱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这通常被视为宪法宣誓制度的渊源。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就职誓词,“我庄严宣誓我必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能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也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其中第二编第5条规定公民誓词,“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国王,并尽我所能维护国民制宪议会于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颁布的王国宪法”。第三编第一章第五节第6条规定国民立法议会代表誓词,“要竭尽所能维护国民制宪议会于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颁布的王国宪法,在立法议会会期期间,不提议也不赞同任何有损于王国宪法的事情,且完全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国王”。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第4条规定国王登基誓词,“忠于国家,忠于法律,行使所授予的全部权力以维护国民制宪议会于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颁布的宪法,并下令施行各项法律”。第三编第二章第二节第12条规定摄政者就职誓词,“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国王,施行国王未成年期间委托于他的所有权力以维护国民制宪议会于1789年、1790年和1791年所颁布的宪法,并下令施行各项法律”。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分水岭——魏玛宪法第42条规定总统就职誓词,“余警竭余力,谋人民之幸福,增进其利益,祛除其弊病,遵守宪章大典,依照良心,尽忠义务,并用正义以临万民,谨誓”,且“宣誓时,得附加宗教宣誓”。第176条规定,“一切公务人员及国防军人,应对本宪法宣誓”。
此外,德国基本法第56条规定联邦总统就职誓词,“我宣誓,我愿为德国人民的幸福贡献力量,增进其利益,除去其灾害,坚持和维护基本法和联邦法律,忠诚地完成任务,对一切人施行正义,愿上帝保佑”。意大利宪法第91条,“共和国总统就职前,应在联席会议上向议会宣誓忠于共和国并遵守宪法”。韩国宪法第69条规定总统就职誓词,“我向国民庄严宣誓:我要遵守宪法,保卫国家,努力增进祖国和平统一和国民的自由与幸福,畅达民族文化,忠实地履行总统职责”。比利时王国宪法第80条规定国王登基誓词,“我誓遵守宪法及国家的法律,维护国家的独立与领土完整”。柬埔寨国王登基誓词,“我发誓,遵守王国的宪法和法律,致力于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新加坡宪法规定,任何议会议员在议会宣誓之前不得在议会中参加任何有关立法的议事活动。爱尔兰宪法规定,任何拒绝或忽略宣誓的法官均被视为业已辞去其职务。俄罗斯总统普京就职誓词,“作为俄罗斯联邦总统,我尊重和保护民众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捍卫俄联邦宪法,保卫国家主权、独立、安全和领土完整,诚心诚意为民众服务”。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中国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