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的宪法解释往往都把重点放在对立宪者意图和语言的结构与形式上,而忽视了作为言说行为的交流与沟通的交往过程。实际上,在这一过程中,文字语言的本质是具有对话性的,作为解释学就应当把文本语言视为交往中介的对话性语言而不是独白式的。伽达默尔视一切谈话都以一种共同的语言为前提,并都在创造一种共同的语言。每一次真正的对话都表现为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的开放,理解就是达到共同的思想。宪法解释就是发挥这一整合的功能。当宪法实施中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不一致现象时,通过宪法解释说明制宪者的原意与条文的含义,为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提供法律基础。
2.弥补规范缺陷
在论证宪法或法律存在漏洞的原因时,学者多是基于法条有限而社会生活变化之无限而言进行的,他们否认法律之自足性,譬如说,立法者理性有限而不可能预见未来之一切问题,即使能够预见,但由于手段有限也无法在立法上完全表现;有时立法者思虑不周,根本未考虑或虽有考虑但不周详;社会生活不断在变,而文本需要稳定,故文本便有僵化之时,等等。宪法为法,当然不免有其漏洞,那种认为宪法是完美无缺的没有任何漏洞的观点已经过时,只要是人所创制的规则制度都必然有纰漏之处,不可能十全十美,宪法作为根本法,也毕竟是对一定阶段或一定时期的社会生活事实的反映,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其结构的变迁,宪法也必然随之发展变化。
宪法的发展和变化不外两种途径,一为立宪,一为解释。宪法的漏洞不过是在宪法政体性原则既存的情况下的规范缺失,解释就是借助于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进行修补,而不影响整体性原则。由于制宪的社会环境与制宪者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宪法中的有些内容存在缺陷,或存在制宪者当时预料不到的事情。有些宪法内容由宪法根本性特点所决定,在制宪时授权其他规范来具体表现宪法内容。因上述各种原因而造成的宪法内容与存在方式的不确定性,需要通过宪法解释予以弥补。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维护宪法权威是法制统一性的重要条件。对宪法条文的不同理解有可能造成对法制统一性的破坏,直接损害社会成员对法制的信仰。通过宪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维护法制的统一,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共同体意识与共识,建立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有助于通过有说服力的宪法解释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助于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有助于合理地确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
作为法律规范物质载体的语言文字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语词要多得多,用有限的文字符号来表达无限丰富的客观世界,是不可能做到一一对应的精确表达的。这样,“字的含义表现在语言的使用过程之中”,便成为制定法诞生以来人们必须接受的一种选择。同样宪法的意义也只能在其适用过程中通过对宪法语言文字的解释来加以阐明。然而由于宪法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原则性,制宪者往往出于政治策略的考虑而故意或不得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来表达制宪意图以求得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妥协,同时由于立宪技术的失误而导致文字用语偏离制宪意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或不确定性便在所难免。而宪法解释通过对宪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上的合理界定,便可有效地弥补宪法规范所存在的模糊与歧义之处,从而使宪法规范成为一种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准则。
4.提高公民宪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