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惯例等多种方式中首先需要选择的方式是宪法解释,即以宪法解释的方法处理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矛盾,尽可能稳定宪法秩序,减少社会关系可能出现的振动。宪法解释功能的发挥不仅关系到宪法精神的实现程度,而且直接影响整个宪法运行过程的效果。当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冲突时我们将面临多种方式的选择,如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制定等,其中成本最小、比较灵活的方式是宪法解释。从一般意义上讲,规范与现实发生冲突时首先采取的方式是宪法解释,当宪法解释的功能已达到极限,不足于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时才开始考虑采用宪法修改的方式。
3.宪法解释不同于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取决于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款的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决定了宪法解释的客观必要性与可能性。这一特点同时决定了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不同性质与功能。
宪法解释是把宪法规范适用于现实生活的过程与活动,解释过程与国家的政治共同体和社会基本价值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一般的法律解释并不必然与社会共同体和价值体系问题有关。
就规范的结构与性质而言,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具体而明确的,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解释或解释的空间是比较有限的。而宪法规范中包含着大量原则性与抽象性的内容,几乎所有的宪法规范客观上都存在解释的空间,需要通过经常性的解释活动补充和调整社会价值体系。
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具有不同的思维模式。法律解释通常是通过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的冲突,而宪法解释思维是一种宏观的思维模式,从宪法价值体系的宏观角度揭示宪法的意义与内涵。
从宪法解释的具体过程看,解释活动中既要考虑规范性本身的价值,同时也要考虑政治发展与现实的需求。按照传统宪法诉讼理论,国家权力活动和政治问题的判断权属于议会,司法机关则采取消极或回避的态度。基于这种传统,人们习惯于用政治需求判断宪法解释中的各种问题,只注重宪法解释政治化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宪法解释司法化问题,似乎把宪法解释与政治问题的判断置于同一层次上加以理解。可以看出宪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解释活动,在具体的解释活动中遵循不同的规则与程序,应注意掌握两者的界限。
二、宪法解释有何功能
任何宪法文本都不是自动地去适用,任何宪法规范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更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每一具体行为或具体事件都作出明确周详细密的规定,这就更加需要解释者的理性和智慧。
1.阐释宪法基本精神
制宪者在起草通过颁布宪法文本时一定有其目的和意图,并将其目的和意图寓于宪法文本,毫无疑问,原则上尊重明确的宪法规定乃是每个宪法秩序的基础。但解释者在遇到具体的宪法生活中的案件去寻求宪法规范的具体适用时,往往会发现宪法的规定多数都是原则性和高度概括性的规定,不借助于解释是无法直接适用的。而宪法规定一经解释者的解释也就常常包含了解释者的价值判断,也就是包含着解释者的历史意识,被解释的宪法文本意义则已经不再纯粹是立宪者原初所赋予的意义,而是经过解释者的意义整合。这一整合的文本意义才是解释者要具体适用的文本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