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健全宪法解释机制
一、什么是宪法解释
1.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依据一定的程序,探求宪法规范内涵并使之与变化着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宪法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宪法规范对现实生活的适应性。由宪法规范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在具体实施宪法的过程中需要对各种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客观的解释,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通过宪法解释活动,不仅有助于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在各种社会问题中寻找宪法的价值,而且有助于对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性实现开放性的要求。
由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客观的说明,达到宪法规范现实化的目的。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在各种社会问题中寻求宪法的价值,其实质在于: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规范的认识,确立与扩大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缺乏宪政传统的国度里,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可以用生动、具体、生活化的形式普及宪法理念与知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受到宪法价值,树立维护宪法价值的信念。对社会主体而言,修宪活动所带来的利益与解释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宪法解释活动更有助于人们在实际利益关系中感受宪法、认识宪法、运用宪法。
2.宪法解释不同于宪法修改
当制宪者通过立宪程序选择了适当的行为模式并赋予其国家意志的特征以后,制宪作为一个过程便暂告结束。但是宪法的“完整性只是永久不断地对完整性的接近而已”。因为人类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以及客观事物及其本质暴露的程度、社会历史的实践状况等因素决定了制宪者无论多么殚精竭虑、高瞻远瞩,都不可能对人类社会的各种事务作出绝对真理性的判断,更不可能对社会发展的运行规律和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作出详尽无遗的终极性预见并制定出适用于未来社会所有问题的法律规则。这样,包括宪法规范在内的任何法律规范便不可避免地会有各种疏漏和欠缺之处。宪法,这种“凝固的智慧”也终归会不可避免地落后于处于不断地变化之中并总是受不可预知的种种偶然性因素所左右的社会现实。
立宪过程既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现实化的过程,又是人类追求现实政治秩序理想化的过程,这个过程没有终点,处于永恒的运动之中。在宪法与客观实际的关系上我们不可能实现一劳永逸的完美结合,其中必然隐寓着变异与发展。这就需要不断地通过包括宪法解释在内的各种宪法生长方式,合理地为静态的宪法规范不断注入新的生命和活力,以填补宪法的缺漏,缩小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缺口,使其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当然,一部宪法生成之后,要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完善,以及通过哪种形式予以完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宪法解释权与宪法修改权是相互不能随意逾越的不同的权力形态,具有不同的功能与活动方式。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与演变过程之中,旧的法律规则与新的法律规则并存,各种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与不确定性。由于宪法本身构成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问题首先表现为宪法问题,或者社会的冲突与矛盾反映到宪法体制中,要求通过宪法途径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体制一方面需要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在解决社会冲突与矛盾的过程中应合理地选择对法治环境与宪法体制变动相对小的方式,把社会矛盾尽可能纳入到已有的宪法体制内部,依据宪法体制与程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