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建国后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和民主建设成果的确认和巩固。在结构上,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138条。在内容上,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发展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国家机构体系。第三,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四,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修正,宪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是由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其修改内容有两条:(1)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从而确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2)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样,既坚持了原来关于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或集体的原则,又开始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灵活做法。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是由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其主要修改内容有:(1)在序言部分,增写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重要内容;同时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在经济制度的规定方面,确认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作为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时删去了有关“计划经济”“国家计划”的用语,并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的提法分别修改为“国有经济”“国有企业”。(3)在国家机构部分,将县级国家政权机关的任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是由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主要修改内容有:(1)确立邓小平理论在国家中的指导思想地位。(2)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3)指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5)将宪法第28条的“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